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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礦突擊提拔7名礦長助理下井帶班 怎能如此敷衍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9日 14: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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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最近,廣西河池朝陽煤礦突擊提拔了7名礦長助理下井帶班,而包括礦長、副礦長在內的5名主要領導卻穩坐在辦公室裏。

    這突擊提拔的用意再明顯不過,只為應付國務院要求煤礦和非煤礦山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的23號文件。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沉痛的教訓告訴人們:眾多礦難的發生,與一些領導只重生産、不重安全直接相關,而23號文件的出臺正是從根本上敲響煤礦負責人安全意識的警鐘。

    文件的初衷非常明確,在日常巡查中,礦領導能了解井下安全生産狀態,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同時也可以洞察礦工心態,舒緩他們的工作壓力;而一旦井下有緊急情況,他們也會根據綜合掌握的一手信息,應急指揮,確定一個科學、有效的處理方法。

    但是少數企業巧言搪塞、鑽規定空子的現象也頻頻出現,政策如何落實到位?規定誰來監督執行?都值得反思。

    “礦長助理”算不算煤礦的主要領導,能付多大的責任,自然有相關部門來認定,只是從這種突擊提拔的“應急措施”中,人們看到的是相關責任人對安全的漠視,對責任的推卸。如果應盡的責任都不願承擔,如此礦山領導還有什麼存在的必要?

    此外,人們還關注“假領導”代替下井以及“真領導”敷衍、作秀,還會持續多久?該怎樣杜絕?

    這就要求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帶班領導的具體職務和詳細職責,並且採用各種宣傳手段通知到每一個礦工。同時,設置投訴、舉報渠道,以便及時發現違規現象。

    此外,為了防止領導下井後不作為,走馬觀花,敷衍了事,職能管理部門也應該加強突擊檢查力度,一經發現,嚴懲不貸。

    在一些私營礦企中,老闆雇傭專業人士擔任礦長、副礦長,而且出於經濟利益方面的考慮,在保障安全生産方面的投入就成為了薄弱環節。針對這種情況,職能部門更要加強監管,把礦主也納入到“礦領導”的職責範圍裏來。

    總而言之,規章的制定應該細緻明確,考慮到一線企業的各種複雜情況,不給人以可乘之機。同時,在執行過程中要加強監督管理,保障條例的順利實施。

    更重要的還是每一位礦企的負責人乃至每一位礦工都能夠繃緊安全生産這條精神紅線,按流程操作,按規章辦事,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礦難悲劇的再次發生。

>>> 國家煤監局:礦領導下井帶班並非“陪死” 

  礦領導下井帶班是“陪死”?

  國家煤監局:實踐證明該措施可避免事故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針對網絡上有關“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是“礦領導陪死”的爭議,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鐵錘9日表示,此前許多事實和實踐經驗表明,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別是當煤礦發現嚴重險情時,帶班領導在採取立即停産、排除隱患、組織撤人等緊急處置措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評論:帶班下井如何更見實效?

  礦領導帶班下井是陪死?

    “礦領導陪死論”源於7月19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許多網友認為該規定“很荒謬”,認為礦難無法根治,這種做法只能讓礦領導陪礦工一塊死。

    國家煤監局副局長彭建勳介紹,“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在我國並非新規,在2005年至2007年,國務院和相關部委先後下發3個“指導意見”規定了該項制度,並在一些重點煤礦執行,但沒有達到目前規定“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的要求,也沒有剛性約束力。特別是對那些層層轉包的小煤窯來説,“帶班下井”制度是形同虛設。

    “此前許多事實和實踐經驗表明,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趙鐵錘説,特別是煤礦發現嚴重險情時,帶班領導在採取立即停産、排除隱患、組織撤人等緊急處置措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針對外界對“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起不到實際作用”的質疑,趙鐵錘則顯得很有信心:落實此項制度,將切實把煤礦事故總量壓下來、把重特大事故遏制住,有力維護廣大職工生命財産安全,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實現根本好轉,必將産生重大而長久的作用。

  怎麼防止帶班找人頂替?

    有網友質疑,有些煤礦領導缺乏井下實踐經驗,下井後,會不會出現瞎指揮、事無巨細都要管,反而將井下採煤秩序弄得一團糟?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彭建勳強調,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履行職責,並不是對井下區隊長、班長現場指揮的替代,而是對現場管理的督促、指導和加強。

    怎麼防止礦領導在下井帶班時弄虛作假?國家安監總局一位負責人説:礦領導的具體職位都需獲得國家相關的資格證的人才能擔任,並不是任何人都能成為礦領導。

    《規定》要求,煤礦帶班下井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月度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在煤礦公示欄公示,任何人均有權進行監督和舉報。《通知》還要求,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信息保存不少於一年。

>>> 人民日報解讀沒有領導帶班礦工有權不下井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須公示

    為有效保障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到位,《規定》制定了包括群眾監督、輿論監督、企業監督、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在內的龐大監督體系,對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次數、監督檢查內容、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的監督檢查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規定》要求,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該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包括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的信息必須實行檔案化管理,存儲期限不得低於一年。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煤礦從業人員有權不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除了煤礦企業內部的監督機制外,《規定》還要求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立相關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於受理的舉報,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一經查證屬實,要依法從重處罰。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制定監察執法計劃,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

    事故煤礦違規最高可罰500萬元

    此次出臺的《規定》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於未建立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等情形,有關部門將對煤礦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要責令改正,並對該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

    對於事故礦井,如果確認帶班領導沒有下井,除暫扣或吊銷相關證照外,有關部門還要對煤礦和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對事故煤礦,有關部門將依法責令停産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産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根據事故等級,分別處20萬元(一般事故),50萬元(較大事故),200萬元(重大事故),5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對事故煤礦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將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並分別處上一年年收入30%(一般事故),40%(較大事故), 60%(重大事故), 80%(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