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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解讀沒有領導帶班礦工有權不下井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10日 0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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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叢軍繪(人民圖片)

  9月9日上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公佈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其中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要求及監督、處罰措施作出詳細規定。

  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彭建勳介紹,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制度一直存在,但相關要求都是以《指導意見》的形式下發,對企業的剛性約束不強,執行效果欠佳。此次出臺的《規定》中,要求更具體、標準也更嚴格。

  在責任主體上,明確規定煤礦、施工單位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煤礦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負責,煤礦企業必須明確帶班領導職責、權力和任務,並報當地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在下井次數上,要求每班都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次;在下井方式和時間上,要求帶班下井領導與當班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並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對帶班下井領導的職責,《規定》強調了三大方面:帶班領導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遇到險情時,帶班領導要第一時間下達停産撤人指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彭建勳説:“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履行職責,不是對區隊長、班組長現場指揮的替代,而是對現場管理的督促、指導和加強。”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須公示

  為有效保障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落實到位,《規定》制定了包括群眾監督、輿論監督、企業監督、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在內的龐大監督體系,對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次數、監督檢查內容、中央企業所屬煤礦的監督檢查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規定》要求,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該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包括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的信息必須實行檔案化管理,存儲期限不得低於一年。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煤礦從業人員有權不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除了煤礦企業內部的監督機制外,《規定》還要求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建立相關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對於受理的舉報,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一經查證屬實,要依法從重處罰。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所轄區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制定監察執法計劃,每年至少進行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

  事故煤礦違規最高可罰500萬元

  此次出臺的《規定》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於未建立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等情形,有關部門將對煤礦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煤礦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要責令改正,並對該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煤礦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的罰款。

  對於事故礦井,如果確認帶班領導沒有下井,除暫扣或吊銷相關證照外,有關部門還要對煤礦和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對事故煤礦,有關部門將依法責令停産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産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産許可證,根據事故等級,分別處20萬元(一般事故),50萬元(較大事故),200萬元(重大事故),5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對事故煤礦主要負責人,有關部門將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並分別處上一年年收入30%(一般事故),40%(較大事故), 60%(重大事故), 80%(特別重大事故)的罰款。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煤礦,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礦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