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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可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30日 09: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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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此處轉載用作資料

       本報北京8月2日訊 記者辛紅 中國保監會近日頒布《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從2012年10月1日起,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保監會對拒不改正的控股股東,可責令其轉讓所持的部分或全部保險公司的股權。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審慎行使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的提名權,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産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控股股東應當恪守對保險公司作出的資本協助承諾,對於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應當積極協調保險公司其他股東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同時應當督促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積極配合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

  根據保險法授予保監會的監管權限,辦法還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監管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主要包括:保險公司出現嚴重虧損、償付能力不足等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對控股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情況,股權控制關係結構圖,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有關信息和資料。

  此外,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監會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

熱詞:

  • 保監會
  • 控股股東
  • 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