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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購債券不得超過10%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6日 0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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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實習記者 張倩怡)保監會日前公佈《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控股股東不得向保險公司出售其非公開發行的債券,保險公司購買其公開債券額度不能超過發債總額的一成。

  《管理辦法》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進行了界定,具體指其出資額佔保險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保險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以及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此外,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確保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産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要求保險公司代其償還債務,不得要求保險公司為其支付或者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

  據悉,《管理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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