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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規範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行為。
《管理辦法》共四章四十一條,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進行了界定。所謂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保險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保險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工作人員不得兼任保險公司的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其中,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董事長不受該條款限制。
事實上,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董事會成員均有控股股東或主要股東兼任,業內人士認為,這有利於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對同時在控股股東和保險公司任職的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防範利益衝突。
《管理辦法》以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管控和業務聯絡為基礎,在控制行為、交易行為、資本協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監管配合等五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管理辦法》最引人注意的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確保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産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具體來講,即保險公司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其對保險公司的控制地位,謀取屬於保險公司的商業機會;保險公司控股股東不得向保險公司出售其非公開發行的債券。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公開發行債券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保險公司購買的債券不得超過該次發行債券總額的百分之十;保險公司控股股東不得要求保險公司代其償還債務,不得要求保險公司為其支付或者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
同時,《管理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恪守對保險公司作出的資本協助承諾,對於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應當積極協調保險公司其他股東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險公司資本金達到保險監管的要求等。
此外,《管理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控股股東配合監管機構工作。具體而言,即當保險公司出現嚴重虧損、償付能力不足等重大風險隱患時,監管機構可以對控股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情況,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有關信息和資料;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險公司股權。
據悉,《管理辦法》將於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