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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記者從保監會官網了解到,近日保監會頒布了《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其中規定,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若拒不改正,將責令其轉讓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險公司股權。
《管理辦法》在控制行為、交易行為、資本協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監管配合等五個方面做出規定,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進行了界定,對於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控制行為和交易行為予以規範,規定了其應當承擔的義務,並明確規定了中國保監會有權採取的監管措施。
《管理辦法》內容主要包括:一是股東應善意行使控股權,審慎行使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的提名權;二是應確保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任何方式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三是股東應當恪守對公司的資本協助承諾,對於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應當積極協調其他股東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資本金達到保險監管的要求;四是應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恪守對公司的保密義務;五是股東應督促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積極配合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
《管理辦法》還對股東的監管做出了規定,主要包括:公司出現重大風險隱患時,可對控股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保監局有權要求控股股東在指定期限內提供保險公司有關信息和資料;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險公司股權。
據悉,《管理辦法》將於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