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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産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險企股東損害公司利益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險公司股權
⊙記者 盧曉平○編輯 楓林
“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善意行使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産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中國保監會近日頒布了《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行為予以進一步規範。《管理辦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以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管控和業務聯絡為基礎,在控制行為、交易行為、資本協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監管配合等五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主要包括:一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善意行使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審慎行使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的提名權;二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確保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産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三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恪守對保險公司作出的資本協助承諾,對於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應當積極協調保險公司其他股東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險公司資本金達到保險監管的要求;四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恪守對保險公司的保密義務;五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督促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積極配合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
根據《保險法》授予保監會的監管權限,結合監管實際,《管理辦法》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監管作出了具有較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定。
主要包括:一是保險公司出現嚴重虧損、償付能力不足等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對控股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二是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情況,股權控制關係結構圖,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有關信息和資料;三是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險公司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