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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訊 (記者張軼驍)保監會昨日發佈了《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控制行為和交易行為予以規範,這是保險監管機構對控股股東出臺的第一項管理規定。
《辦法》指出,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相關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辦法》首次對控股股東的資質進行了明確規定,是指其出資額或持股比例達50%以上的股東,以及出資額和持股比例雖然不足50%,但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分析人士估計,鋻於目前中小險企虧損較為嚴重,保監會此舉可能意在規範中小險企股東的行為,防止控股股東違規動用險資,危及保險公司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