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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放鬆業務管制 完善基金公司股權政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1日 1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百度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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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對持股5%以下股東的審核,為專業人士持股及基金公司上市預留空間

  □取消內資基金公司主要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49%的規定

  □將主要股東的持股鎖定期由1年延長為3年

  證監會昨日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修訂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草案擬對《管理辦法》中部分行政許可項目進行調整,取消主要股東持股比例限制,延長股東持股鎖定期,並對基金公司股東結構、組織形式等方面的規定進行了調整。

  對《管理辦法》中涉及的部分行政許可項目,修訂草案進行了調整。具體包括:取消對持股5%以下股東的審核,以便利民間資本進入基金行業,為專業人士持股及基金公司上市預留法律空間。草案還取消了變更基金公司名稱、住所、股東同比例增減註冊資本等行政許可項目。

  草案同時取消了主要股東持股比例和關聯持股限制,並加強了董事會、監事會建設。

  修訂後的草案取消了內資基金公司主要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49%的規定。對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達50%以上的,在現有獨立董事不少於董事會人數三分之一的基礎上,明確與上述股東有關聯關係的董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草案還要求,基金公司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少於監事會人數的二分之一。

  為避免同業競爭,防止監管套利,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擬要求基金公司的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係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該股東及其控制的機構不得經營與基金公司相同或類似的證券資産管理業務。

  對目前已達到或超過50%的基金公司,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草案還延長了主要股東的持股鎖定期,將主要股東的持股鎖定期由1年延長為3年,同時取消股東出讓股權未滿3年不受理其設立基金公司或受讓股權申請的限制。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還將要求基金公司豐富組織形式,允許基金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或將部分業務進行服務外包;公司應強化監管措施,維護基金持有人利益,並加強業務規範,引導公司合規穩健運行。

  此外,此次修訂將境外股東應當具備的資産管理經驗由管理公募基金拓寬到具有管理養老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方面的經驗,以更好地順應我國基金公司專業化投資的需要,繼續推動基金業對外開放。

熱詞:

  • 管理辦法
  • 基金行業
  • 內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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