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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寬基金公司資産管理計劃投資範圍,允許開展專項資産管理業務
■本報記者 朱寶琛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20日表示,證監會擬修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允許基金管理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産管理計劃投資于非上市的股權、債權、收益權以及其他資産;取消資産管理計劃投資單只股票不得超過計劃資産凈值20%以及投資單一證券不得超過10%限制。
該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一是拓寬資産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允許開展專項資産管理業務,提升基金管理公司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第一,拓寬投資範圍。允許基金管理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産管理計劃投資于非上市的股權、債權、收益權以及其他資産,從而把社會資本集中起來,投資于實體經濟的不同領域和不同企業,投資于實物資産,成為對接企業融資和民間資本投資的投融資平臺。第二,取消投資比例限制。取消資産管理計劃投資單只股票不得超過計劃資産凈值20%以及投資單一證券不得超過10%的限制,使得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據産品特點和客戶需求自行約定投資比例,設計更為靈活的産品,如投資單一中小企業私募債的資産管理計劃。
二是進一步放鬆管制,為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資産管理業務創造相對寬鬆和公平的監管環境。第一,允許基金公司採用專業子公司的形式開展特定資産管理業務,一方面推動公司差異化競爭,一方面強化風險隔離。第二,取消關於費率管制的規定,給予特定資産管理業務較為寬鬆的監管環境。第三,優化申購贖回頻率的安排,增加了“為單一客戶設立的資産管理計劃、為多個客戶設立的現金管理類資産管理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産管理計劃除外”的豁免性條款。滿足特定客戶現金管理和短期理財的要求。第四,保留強制託管制度,但對託管機構不再做具體要求,“這是考慮到專戶的特殊性,在託管方面仍然需要相關的制度。”第五,允許資産管理計劃份額通過大宗交易平臺轉讓,增加流動性。第六,借鑒信託行業的做法,放鬆特定多個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的人數限制,不再限制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人數。
三是加強風險控制,有效防範風險。第一,嚴格風險隔離。考慮到專項資産管理計劃在基金管理公司傳統的資産管理業務之外,增加了投融資平臺的功能,《試點辦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成立子公司才能開展專項資産管理業務,從而將專項資産管理業務的風險從公募業務中剝離出來。 第二,明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特定資産管理業務的條件。第三,完善配套措施。修訂了《關於實施有關問題的規定》,將專項資産管理業務的監管要求和業務規範予以明確。
此外,該負責人透露,為配合《試點辦法》的修訂,證監會還將修改《關於實施有關問題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産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産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準則》等配套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