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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司機欲脫離公司“單飛”被訴 獲法院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5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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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一些出租車公司不經營甚至也不管理,同時還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只管收錢,這對車主而言有失公平

  鄭州一齣租車主脫離公司“單飛”被訴

  法院駁回出租車公司履行“挂靠合同”訴求

  出租車公司與車主的利益博弈由來已久,不少車主更願意脫離“挂靠”的羈絆,變成個體經營。河南省鄭州市出租車車主孫先生就是如此。

  不久前,因“自我了斷”與出租車公司的挂靠關係,孫先生被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而法院支持了他。

  挂靠經營並非自願

  今年44歲的孫先生,多年前就在鄭州開起了出租車,他和眾多出租車主一樣,一直對“挂靠”這种經營方式很糾結。

  出租車挂靠經營模式,是指在保留出租車産權、經營權的前提下,分別挂靠本市出租車公司,同時與出租車公司簽訂《挂靠車輛經營合同》。合同一般約定:出租車的財産權、經營權屬業主所有;出租車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費用及風險均由業主承擔;每年業主應向公司交納管理費;公司為業主辦理相關營運手續。

  目前,全國大中型城市這種挂靠管理模式經營的出租車佔70%以上。在經營模式上,出租車公司既沒有投資出租車,也不承擔出租車的經營風險,卻向挂靠車主收取管理費——這一事實引起大多數車主的不滿。

  2008年5月14日,孫先生與鄭州市某出租車汽車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挂靠”合同書。合同約定:孫先生將其所有的一輛出租車挂靠在公司經營。車輛的産權、經營權之使用權歸孫先生,出租車公司擁有對車輛和經營權使用權的管理權。

  雙方約定,車輛經營權期限自2008年5月至2014年5月,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起至2011年4月止,合同到期後自動順延至該車經營權期滿時止。孫先生應在每月25日至27日,向公司交納服務費170元和代收的出租汽車及從業人員應繳納的規費、稅費及工本費等,如無故拖欠每逾期一日原告收取1%滯納金。

  “單飛夢”艱難曲折

  2007年7月25日,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處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明確出租汽車營運證件署名問題的有關通知》,規定:“凡個人實際出資購買的車輛,車輛行駛證允許署個人之名稱;個人實際出資買斷經營權使用權的,經營權證允許署個人名稱;車輛行駛證、經營權證署個人名稱的車輛,運營證署公司名稱加個人名稱。出租汽車應挂靠原公司經營”。

  這一規定,給了孫先生脫離挂靠的希望。2007年9月,孫先生據此為自己的出租車陸續辦理了《行駛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經營權利證書》。

  2008年11月,孫先生書面向運管處申請變更換發《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同年12月22日客運管理處作出《回復》不予辦理。孫先生不服該《回復》提起行政訴訟,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了行政判決書,判決客運管理處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010年2月25日,孫先生向鄭州市客運管理處出具一份願意在原公司經營的保證書,同年3月,客運管理處為孫先生辦理了《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一切準備就緒,2010年5月25日,與鄭州市某出租車公司履行“挂靠合同”滿兩年的孫先生向自己隸屬的出租車公司送達了一份個人聲明性質的《通知》。主要內容是:本人已取得了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再挂靠出租車公司經營;之前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均無實際約束力,即自行終止;自2010年6月起本人與出租車公司沒有債權債務及其他經濟關係;請出租車公司按此通知7日內協助辦理城市出租汽車營運證。

  自孫先生發出通知後的2010年6月至8月,未再向公司交納“管理費”。

  出租車公司“討公道”

  2012年2月,出租車公司向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狀。訴狀稱孫先生擅自終止合同的履行,並拖欠截至2010年8月10日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及滯納金936.8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孫先生經申請並獲得批准取得了《城市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由此,孫先生認為其挂靠出租車公司經營的意思表示內容已發生了重大變化,並認為發生了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被告因此通知原告解除雙方的合同。

  辦案法官特別指出,所謂情勢變更應當是發生了使合同履行出現了不可逾越的客觀障礙,使合同的基礎和預期目的發生了根本動搖。如繼續履行原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利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會産生顯失公平的效果。

  而在本案中被告孫先生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作為其從事城市出租汽車經營的證明,並不足以造成雙方之間“挂靠經營”的合同基礎的喪失,該法律事實的發生也不會導致雙方繼續履行合同造成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出租車公司要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無效,法院予以支持。

  對於原告出租車公司要求被告孫先生繼續履行2008年5月14日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因該合同已于2011年4月到期,而雙方是否續簽合同,應由雙方在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經過協商決定,現被告在庭審中已明確表示不願意繼續履行,該合同已不具備履行的條件,故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孫先生關於“挂靠”合同已到期終止的辯稱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採納。

  法院判決,孫先生於2010年5月25日向出租車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孫先生於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欠繳的服務費、電臺費、交訖證費及滯納金共計936.84元;駁回出租車公司要求繼續履行“挂靠合同”等其他訴訟請求。

  鏈結

  2007年7月,河南省鄭州市出租車公司金河公司法定代表人攜款逃逸受到網上通緝,銀河公司管理層在欠款爭議中致一名司機死亡而涉嫌刑事案件。兩公司的司機相繼走上了聯合訴訟之路,並分別於2007年至2008年間通過法院依法判決,與原公司解除合同,“單飛”成功。2005年,因為運營出現嚴重問題,鄭州市另一家出租車公司“大眾”公司300余部出租車,通過法院調解解除與公司的挂靠合同,拿到了印有“個體”字樣的運營證照,後經協議接受客運管理處託管。

  説“法”

  出租公司經營權壟斷局面待打破

  出租車挂靠經營的種種弊端在於,出租汽車産權與經營權分離,導致挂靠車主與企業之間利益互爭,責任互推;由於出租車行業挂靠車主與挂靠企業是鬆散聯合,導致雙方抗風險能力差,例如出現大的交通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後,車主往往無力賠付,而企業因受牽連而被動承擔過多的風險,最終把矛盾推向社會。一些法律人士認為,現在一些出租車公司不經營甚至也不管理,同時還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只管收錢,這對車主而言有失公平。有效的辦法是,讓出租車個體自主經營,打破出租車公司的經營權壟斷。也有專家建議,開放出租車行業,讓其成為完全競爭的市場。(記者范傳貴 通訊員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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