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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專家:為什麼説釣魚島不是日本的領土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15日 0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軍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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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為中國人最早發現、命名和利用,中國對此擁有無可辯駁的歷史和法律依據。但是,日本方面一直根據其外務省1972年3月發表的“關於尖閣諸島(即我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編者注)領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不斷強化在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實際控制。近日,外交學院國際法問題專家龔迎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針對日本方面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主權立場和相關依據,從法理上進行了批駁。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不是日本所説的“無主地”

  記者:中國在明清時代就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進行了有效統治,但日本方面聲稱這些島嶼被日本發現和佔領時是“無主地”。這個問題應該如何認識?

  龔迎春:日本政府稱釣魚島為“無主地”,是想要通過主張國際法上的先佔原則來獲得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主權。所謂先佔,是指國家有意識的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佔有行為。對先佔的完成,在不同歷史時期要求是不同的。航海大發現時期,象徵性的行為足以構成對無主地的主權。但是,18世紀以後,國際法則要求先佔的完成必須實現有效佔有,國家要在合理期間內,通過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為,對被發現的土地加以有效的佔領或控制。但對於無人居住的土地的有效佔有,並不一定要求實際使用土地或移民,先佔國通過宣言確立統治權即可。

  需要指出的是,先佔原則的形成與發展是在近代歐洲範圍內完成的。1648年,歐洲在經歷了30年戰爭後召開的威斯特伐利亞和會,標誌著主權國家從此誕生。此後,近代國際法才作為一個法律體系在歐洲基督教文明國家間誕生和發展。而中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主權是在東亞傳統的世界秩序中獲得的,在中國開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進行統治時,根本還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國際法。因此,根據國際法中有關“時際法”的理論,以1895年日本佔領釣魚島前後的國際法理論對中國明、清政府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土取得和統治方式進行判斷和評價是不可接受的。

  記者:那麼,實際情況是怎樣的呢?釣魚島當真是所謂“無主地”麼?

  龔迎春:釣魚島自古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最早發現、命名並利用釣魚島,對釣魚島進行了長期管轄,在這方面,中國擁有無可辯駁的歷史和法律依據,無需一一列舉。需要説明的一點是,對於中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擁有主權的事實,日本最起碼在甲午戰爭之前便已了解。1885年10月21日,日本外務大臣井上馨致內務大臣山縣有朋的信函中稱:“經詳查熟慮,該等島嶼也接近清國國境。與先前完成勘查之大東島相比,發現其面積較小,尤其是清國對各島已有命名,近日清國報章,刊載我政府擬佔據台灣附近清國所屬島嶼之傳聞,對我國抱有猜疑,且屢次引起清政府之注意。”

  這就表明,當時日本政府雖然開始覬覦釣魚島,但完全清楚這些島嶼屬於中國,也對中國的反應有所顧忌。所以,日本內閣于1895年1月通過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劃歸沖繩縣並建立國家標樁的決定,是在極其秘密的情況下進行的,事後也未向世界宣佈。如果日本以先佔“無主地”作為取得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的依據,這種秘密編入領土的措施也並不符合當時的國際法關於先佔的要件:先佔國需通過宣言確立主權。僅通過在島上建標樁的秘密內閣決議,不足以使日本獲得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主權。

  所謂“日本對釣魚島行使長期、穩定、有效統治”的事實並不存在

  記者:對日本對釣魚島所謂的“長期、穩定、有效的統治”,又該如何認識?

  龔迎春:1971年,美國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施政權”交給日本,從而引發中日釣魚島主權之爭。依據國際法上的“關鍵日期”理論,在此之後日本的統治行為不能成為其合法、有效地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行使主權的證據。

  再往前,自1895年至1971年這個時期,可以分成兩段來看。從1895年至1945年,日本對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在內的“台灣全島及其所有附屬島嶼”實施殖民統治。在此期間,日本對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權利來源於竊取和強迫割讓。1943年12月1日的《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這其中自然包含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發佈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強調:“《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書》第一條及第六條中均宣示“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這也就意味著,日本以法律形式明確放棄了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國領土,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作為“台灣的全部附屬島嶼”的一部分,自然也包括在日本歸還給中國的領土內。因此,日本對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50年統治到此已經中斷,顯然不能成為日本對釣魚島實施長期、穩定、有效統治的證據。

  1945年後的26年間,從1952年4月《舊金山和約》生效到1971年6月美日簽署《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又稱“歸還沖繩協定”),美國是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的唯一管理當局。而以美國政府或琉球政府名義實施的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有關的任何措施,都不能歸結為日本政府的統治行為,當然也不可能成為日本在這一時期佔有和統治釣魚島的證據。

熱詞:

  • 日本投降書
  • 先佔原則
  • 近代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