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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日本“國購”釣魚島純屬無理行徑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12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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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政府置中國釣魚島主權于不顧,公然做出“國有化”購買釣魚島的決定,導致中日關係再度陷入僵局。日本“國購”釣魚島純屬無理行徑,是對中國釣魚島主權的嚴重侵犯,是對中國人民感情的嚴重傷害。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而日本在釣魚島主權問題上沒有任何歷史依據和法理依據。

  最晚從明代開始,中國歷史文獻即已記載釣魚列島,目前所見最早記載釣魚列島的史籍,是成書于1403年的《順風相送》,書中對釣魚列島的名稱做了十分清晰的記錄,表明至少在14、15世紀中國人已經發現並命名了釣魚列島。

  在明代,釣魚列島即已納入疆域版圖,是十分確鑿的。陳侃《使琉球錄》(1534年)、李際春《重編使琉球錄》(1562年)、鄭舜功《日本一鑒》(1565年)、茅瑞徵《皇明象胥錄》(1629年)、汪楫《使琉球雜錄》(1683年)、周煌《琉球國志略》(1756年)、李鼎元《使琉球記》(1802年)、齊鯤《續琉球國志》(1808年)、徐葆光《中山傳信錄》(1719年)等諸多文獻都明白無誤地記載了中琉疆域的分界,即:琉球海溝是中琉分界處,而釣魚列島在中國版圖之內。這早已成為中琉兩國的共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明代把釣魚列島納入了海防範圍,明清兩朝政府對釣魚列島實施了長期的有效管轄。徐必達《乾坤一統海防全圖》(1605年)、茅元儀《武備志》(1621年)、黃叔敬《臺海使槎錄》(1722年)、范鹹《重修台灣府志》、余文儀《續修台灣府志》、李元春《台灣志略》等史籍無一例外地記錄了中國在釣魚列島進行海防管轄的史實。

  日本在釣魚列島主權問題提出了所謂的歷史依據和法理依據,歸納起來看主要有以下:

  1.日本明治政府于1885年通過沖繩縣當局調查後,發現其是無人島,於是在1895年編入日本領土。因此,釣魚列島不包括在清政府割讓的台灣、澎湖列島之內。

  2.釣魚列島未包括在《舊金山和約》中要求日本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置於該條約有關美國行政管理的條文中。中國政府對此從未提出異議,表明中國並未認為釣魚列島是台灣的一部分。

  3.日本根據國際法“先佔”原則行事,先佔的條件是該地區是無主地;國家明確宣佈該地區是本國領土;實際有效統治。

  實際上,上述這些所謂依據根本站不住腳:

  1.日本政府關於釣魚列島是“無主地”的説法,完全是顛倒黑白。首先,釣魚列島是由中國人最先命名並編入歷史版圖的,是由中國首先發現、記載、利用、管轄、保衛的。其次,既然日本在1885年就企圖以建立“國標”來謀求將釣魚列島劃歸沖繩,為什麼直到1895年才付諸實施?從日本方面的史料可以看得十分清楚,因為在甲午戰爭之前的10年間,日本便已深悉釣魚列島是“清國屬地”,是有主地。

  2.美日兩國之間的任何條約或協議,均不具備決定釣魚列島領土主權歸屬的法律效力。日本政府稱,《舊金山和約》未將“尖閣列島”(釣魚列島)包括在根據該條約第二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第三條置於美國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國將託管地區交給日本後,自然是日本的領土,而且中國對此從未提出任何異議,因而表明中國並未認為“尖閣列島”(釣魚列島)是台灣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現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動向後,中國才提出擁有釣魚列島主權問題。這顯然是在歪曲歷史事實。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中明確規定,“要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日本亦將被逐出於其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所有土地”。1945年7月,中美英三國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強調,“《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棄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國領土,這當然包括台灣所屬島嶼釣魚列島。

  中國政府歷來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片面宣佈對釣魚島等島嶼擁有所謂“施政權”是非法的。早在1950年6月,周恩來外長強烈譴責美國的行徑,聲明中國人民決心收復台灣及一切屬於中國的領土。《舊金山和約》是1951年9月8日,美國在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況下一手包辦的單獨對日和約。同年9月18日,周恩來外長代表中國政府宣佈,這個所謂的和約因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所以是非法的,無效的,中國絕不接受。事實如此明白無誤,豈能得出中國沒有異議的結論呢?

  3.日本的“先佔”無從談起,以所謂“先佔”構成釣魚列島是日本“固有領土”的説法既沒有史實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大量事實已經表明,中國發現、命名、管轄釣魚列島比日本人的所謂“發現”最少早了500年。事實上,為了製造“先佔”的假象,從1885年覬覦中國釣魚列島開始,日本就使盡了伎倆,先是偷換概念,用無人島的説法取代無主島;繼而,淡化“清國屬地”的屬性,不斷把釣魚列島與沖繩地方關聯在一起;接著,採取瞞天過海的陰謀手段,將釣魚列島編入日本版圖,以達到釣魚列島是日本領土的既成事實。這一連串不光彩的行徑能構成“先佔”嗎?在國際法上先佔原則指的是對無主地的原始取得,其前提是無主。受自然環境的局限,釣魚列島長期無人居住,但無人島並非無主島。事實上,從明朝起釣魚列島已不是“無主地”,不僅納入了中國海疆版圖,而且由中國明朝政府作為海上防區確立了統治權。既然如此,日本的先佔又從何而來呢?1895年日本趁其行將取得甲午戰爭勝利之機,在清政府毫不知情的前提下,秘密將釣魚列島劃歸沖繩管轄,而在事後也未向世界宣佈。這種“竊取”、“暗劫”絕不是什麼“先佔”,與國際法原則格格不入。

  日本置歷史事實與國際法的基本精神于不顧,長期以來在釣魚列島問題上極盡其歪曲、編造之能事,以達到其非法佔有中國釣魚列島的目的。時至今日,日本仍一意孤行,採取所謂“國有化”的手段,肆意侵犯中國釣魚列島領土主權,這一無理行徑是非法的、無效的,也絲毫不能改變中國擁有釣魚列島主權的客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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