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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應細化律師參與死刑復核程序的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18: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婦女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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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下午,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助中心在京組織召開“死刑復核程序的律師參與”座談會。

  死刑復核是死刑案件的最後一道關口。死刑復核階段有沒有律師參與、律師能夠參與到何種程度、貧窮被告人能否得到法律援助,這些問題不僅影響到死刑案件事實的查明和程序的公正性,更可能左右著被告人的生命。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在正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之時。

  與會刑訴法專家、資深刑事辯護律師等一致認為,辯護律師參與死刑復核案件非常必要。司法解釋應明確規定,在死刑復核程序中,辯護律師享有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辯護人依法享有的一般辯護權利;作為審判程序的一部分,死刑復核程序應當為符合法定援助條件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無論是從立法、國際公約及現行規則的角度,還是從現實可行性角度看,都有極大的必要吸收辯護律師參與死刑復核案件,從而保證公正可靠的死刑判決”

  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一直非常關注死刑案件的程序正義問題,“死刑案件的辦理應當遵循最高標準的程序保障。這既是國際刑事司法準則的明確要求,也是程序公正、人權保障的應有之義。”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陳光中看來,律師參與死刑復核程序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亮點之一,“死刑復核已經基本實現了訴訟化改造”。因此,隨著我國辯護律師隊伍的不斷壯大,保證每一起死刑復核案件都有辯護律師的參與是切實可行的。

  “無論是從立法、國際公約及現行規則的角度,還是從現實可行性角度看,都有極大的必要吸收辯護律師參與死刑復核案件,從而保證公正可靠的死刑判決。”

  陳光中的觀點在與會專家學者中産生了強烈的共鳴。

  資深刑辯律師、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燕生在研討會上介紹了她所代理的福建念斌投毒案。該案歷時6年,法院先後作出了4次死刑判決,但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時未被核準;目前該案尚在福建省高院審理之中。

  “如果沒有律師的努力,沒有最高院的死刑復核程序,被告人早已命喪黃泉。”張燕生説。

  與會的其他知名刑事辯護律師也認為,職業律師的參與,將直接影響到部分死刑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也即某個人的生死問題。因此,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可以有效克服書面審查的弊端,提高死刑案件的復核質量。

  但是,律師應如何參與死刑復核案件?

  與會專家認為,從理論上講,在死刑復核程序中,被告人委託的律師是辯護人,理應享有辯護人的一般辯護權利,如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而且,只有通過會見、閱卷或調查證據,辯護律師才可以更有效地發現、驗證案卷中的疑點,從而提出更有效、更有針對性的辯護意見。

  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兼主任陳有西律師是“瀋陽小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被告人夏俊峰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人。他結合該案的辦案經驗指出,正是因為能夠與夏俊峰會見,面對面地交談,才弄清了某些細節;也正是因為發現了當時城管人員開具的扣押單,他才能肯定地説,幾個所謂的目擊證人當時根本不在犯罪現場。

  結合過去的辦案經驗,陳有西、張燕生等均擔心,由於立法沒有明確規定死刑復核程序中律師的辯護人地位,因此,在辦理死刑復核案件時,律師是否享有會見權、閱卷權及調查取證權以及向誰主張行使這些權利,可能會存在意見分歧。

  與會者建議,為了避免出現因人而異、因案而異的現象,急需最高法院正在擬定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對此予以明確,防微杜漸。

  陳光中還提出,“律師參與死刑復核案件是以當事人聘請的形式還是以法律援助的形式”等問題,也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在符合法定援助條件時,被告人在死刑復核階段也理所當然應當享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若非如此,‘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將淪為一紙空談”

  按照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陳光中認為,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辯護權擴展到了刑事訴訟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現在爭議性比較大的是,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到哪個階段為止。‘可能'應當如何理解,是限于一審,還是二審、死刑復核都包括在內。”

  在陳光中看來,作為死刑案件特有的審判階段——死刑復核階段,在符合法定援助條件時,被告人也理所當然應當享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若非如此,新刑訴法第二百四十條新增的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時“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將淪為一紙空談。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羅海敏博士則指出,在我國目前司法實務中,死刑案件,尤其是死刑復核階段的法律援助形勢不容樂觀。一方面由於立法層面具體規則的缺失,被告人在這一階段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也缺少相應的程序性救濟;另一方面,即使被告人獲得了法律援助,目前的制度缺陷和補貼資金不足也使得援助質量大打折扣。

  因此,與會者建議,要完善死刑復核階段的法律援助,不但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來明確賦予被告人這一權利,更要對法律援助制度進行一系列改革,從法律援助律師的指派、培訓、補貼制度及事後評估等多方面來提高援助質量。(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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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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