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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劍被判處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0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湖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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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報訊 (記者姚啟慧、見習記者湯煒瑋)昨日,省高院對武漢建行網點爆炸案二審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王海劍、王偉、王安安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以爆炸罪判處主犯王海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一審判決後,王海劍、王偉、王安安3被告人均不服,先後提出上訴。

  省高院審理查明,王海劍作案情節與王安安、王偉的供述情節相印證,不構成過失犯罪。王海劍作案動機明確,自我保護意識強,不存在喪失辨識能力,無精神病跡象;王偉、王安安雖退出了犯罪,但未採取手段制止犯罪發生,3上訴人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護意見均不成立。

  據悉,王海劍死刑刑事裁定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王海劍辯護律師昨表示,在死刑復核階段仍將為其爭取死刑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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