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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見義勇為補助確定國標 優先配售保障房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8日 17: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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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7月28日消息(記者肖志濤)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的通知,對見義勇為犧牲、致殘人員的撫恤補助和生活保障做出了比較細緻的規定。

  潘權普是廣東茂名市電白縣粵劇團的一位普通員工,6年前,他見義勇為為解救兩名婦女勇鬥三名歹徒,身中100多顆霰彈,留下終生殘疾。他的事跡一時間在廣東廣為傳頌,各種榮譽也接踵而至——電白十大傑出青年、茂名道德模範、廣東省道德模範、全國道德模範提名……

  然而一項項榮譽除了精神上的鼓勵外並沒有給他和他的家庭帶來多少生活上的幫助。除了當年國家一次性獎勵給他的一萬元錢,他再沒有後續的物質支持。他在劇團的工資每月只有一兩百元,直到去年底才在有關部門的幫助下提高到一千多元,一家三口,常年蝸居在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老房子裏,以至於因為沒錢做手術,至今還有數顆子彈殘留在體內無法取出。潘權普既被人們記住了,但也被遺忘了。

  妻子梁賽英一面向記者展示各種榮譽證書一面表現出悲觀和無奈。

  梁賽英:一個人身體才是最重要的,這是榮譽,但對我來説,榮譽又代表什麼呢?

  近年來,像潘權普這樣因見義勇為犧牲、致殘從而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事例屢見報端,一次次引發人們對見義勇為行為和後續保障制度的大討論。

  文化學者陳斌:當一個英雄挺身而出見義勇為、甚至捐軀的時候,我們能不能做到讓他們“流血不流淚”“獻了自己青春不再獻自己的子孫”?從現實制度上説一定要給這些人精神上物質上的利益的鼓勵,我覺得是必須要有的。  

  客觀的説,對於見義勇為人員的撫恤和保障工作,全國各地各部門都做了許多積極的工作,據記者統計,全國幾乎所有的省區市都為見義勇為人員設立了獎勵和優撫待遇標準。比如北京規定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傷殘生活補助參照因公致殘軍人撫恤金標準發放,從262元/月到2663元/月不等;遺屬撫恤金1411元/月。

  上海規定被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的人員報考學校或者應聘就業時,在同等條件下,學校、單位應當優先錄取、錄用。

  黑龍江規定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配偶以及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生前撫養的家屬或者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住房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享有一次優先購買或者承租的待遇等等。

  然而,現實問題卻是:各地標準不一,原則性規定多於具體規定,政策執行的彈性比較大。見義勇為人員在權益保障上缺乏全國性統一的指導原則,造成了相同的事跡在不同省市享受不同的待遇,有的甚至有天壤之別。陳斌説這次七部委的通知發的十分及時,有效解決了這一問題。

  陳斌:以前是地方政府根據自己的區域制定的,現在有了全國的指導意見,相信他們在制定具體政策的時候會更有底氣,有更多操作的依據。

  根據《通知》,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見義勇為致殘人員,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

  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按有關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對致孤人員,屬於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範圍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

  通知還提到,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要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採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症的,要優先救治。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可通過適當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

  通知要求扶持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就業,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其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同時,加大對適齡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此外,各級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副局長楊國英:這是填補了法律上的一個空白,對於激勵見義勇為行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特別是崇尚英雄、尊敬英雄,在全社會營造良好氛圍都會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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