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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門發文力挺見義勇為優先納入住房保障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7日 05: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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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報消息: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全文)》的通知,通知表示,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

  根據《通知》,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見義勇為致殘人員,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同時,加大精神獎勵力度,對已落實傷亡撫恤補助政策的,原則上不再另行發放一次性物質獎勵;此外,對仍有特殊生活困難的,要採取積極措施給予幫扶。

  通知指出,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按有關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對致孤人員,屬於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範圍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

  通知提到,提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保障水平。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要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採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症的,要優先救治。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可通過適當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致孤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救助,參保(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通知要求,扶持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就業,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其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同時,加大對適齡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此外,各級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

  具體條目

  四方面權益保護:

  在醫療方面,醫療機構要建立綠色通道,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優先救治。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可通過適當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

  在就業方面,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其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優先納入就業援助,予以重點支持。

  在入學教育方面,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入公辦幼兒園,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義務教育階段,要將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適齡子女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對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中考、高考給予一定優待。

  在住房方面,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要給予優先安排。

  新聞鏈結

  見義勇為撫恤補助標準統一明確

  民政部副部長孫紹騁指出,統一明確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撫恤及補助標準是《意見》的重大突破和創新。

  《意見》明確,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

  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發放,所需資金通過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統籌解決;尚未建立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

  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

熱詞:

  • 見義勇為人員
  • 保障制度
  • 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