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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就業、優先解決保障房、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7日 16: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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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7月26日電(記者潘躍)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的通知,通知表示,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

  根據《通知》,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見義勇為致殘人員,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同時,加大精神獎勵力度,對已落實傷亡撫恤補助政策的,原則上不再另行發放一次性物質獎勵;此外,對仍有特殊生活困難的,要採取積極措施給予幫扶。

  通知指出,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按有關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相關條件的還可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對致孤人員,屬於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範圍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

  通知提到,提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保障水平。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機構要堅持“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採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症的,要優先救治。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加害人或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可通過適當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致孤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救助,參保(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通知要求,扶持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就業,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其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同時,加大對適齡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此外,各級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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