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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規定騙取保障性住房10年內不得再申請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08: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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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某保障性住房居民區。

       “保障房分配應遵循住房保障輪候制度”,“保障房開發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配建保障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的罰款,不予批准其新的開發項目,並可停止開發項目房地産預售、登記手續。”近日結束公開徵求意見的《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了保障房參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

  近年來,保障房一直是各地的首要民生工程。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中的各項規定也體現了為保障房建設的各個環節“開綠燈”的宗旨。

  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城鎮居民住房狀況調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保障的需求,組織編制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住房保障規劃應當明確住房保障的目標任務、總體要求、建設和供應規模、土地和資金安排以及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徵求意見稿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確保用地供應;城鄉規劃部門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明確保障房的具體地塊和空間佈局,並徵求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意見。在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保障房可適當提高用地容積率;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編制住房用地供應計劃時,應當對保障房建設用地總量、用地供應計劃和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單列,對其中需要使用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和指標的,在下達各市、縣指標中確保解決。保障房用地供應計劃應當與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相銜接。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指出,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儲備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據了解,廣東省今年的保障房任務為15.5萬套,在爭取完成數量任務的同時,政府及相關部門更要確保工程建設的安全與質量。為此,徵求意見稿對保障房的建設環節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

  首先,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擬建設的保障房項目的選址地點、規劃設計方案和配套設施。

  其次,保障房項目開發建設,應當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住房建設標準以及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節能和環保等標準,並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道路交通、學校、醫院、文體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同期交付使用。

  另外,針對一些地方屢屢出現開發商為拿下地塊同意在其項目上配建保障性住房,但競標成功後,便罔顧合同約定,只建商品房不建保障房的現象,徵求意見稿明確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責令參建單位整改,並處3萬元罰款,同時,不予批准其新的開發項目,並可停止開發項目房地産預售、登記手續。此外,建設單位未按保障房標準開發建設保障房的,除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外,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房地産開發資質證書。

  嚴把審核關加大懲罰力度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保障房只能用於自住,不得轉讓、出租、閒置、出借、抵押;保障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對於以往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虛報個人信息騙房者,徵求意見稿通過嚴格把關住房保障申請的審核和加大懲罰力度兩方面加以嚴厲打擊。

  徵求意見稿對住房保障的申請、審核程序、審核方式、輪候制度等進行了詳細闡述。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戶籍或就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報住房保障需求。各類産業園區的外來務工人員由其所在企業統一申報;由申請人戶籍或就業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審,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市、縣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批;住房保障申請的審核結果,由城鎮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應少於二十日。在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城鎮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異議進行核實,對核實結果予以公佈。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車輛、存款、有價證券等有關財産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銀行、證券、國土、房管、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財産證明。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每年不少於一次核查申請人有關情況,對不再符合使用保障房資格條件的,收回保障房或停止租賃補貼。

  在處罰方面,凡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虛報個人信息騙房者,徵求意見稿規定處100元罰款外,將自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實施機構的工作人員,除罰款外,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只租不售會導致新的矛盾

  徵求意見稿一經公佈,立刻引來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記者在採訪時了解到,廣州市民對徵求意見稿表示肯定,認為“徵求意見稿讓政府如何實施住房保障有了法律依據”。

  “對於用不正當手段騙取保障房的,處罰100元、10年不得申請保障房。初看起來挺嚴格,10年不得申請,但一想,對於那些不符合資格的人,不要説10年,100年都可能符合不了,所以10年內不能申請,對他們來説沒有什麼影響。再來看罰款,如果發現了只罰100元,是否罰得太輕呢?100元只是形式上罰一下,對於不符合資格的人,100元無關痛癢。”廣州市民汪先生的建議代表了一部分市民的意見。他建議,向虛假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及在公開的媒體上公佈相關虛假申請情況。

  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廣州市民林女士還表示,“建議增加公佈保障房的售價構成,如地價、建造成本、開發利潤等,以防止開發商通過保障房來大賺錢財。”

  “徵求意見稿講了不少程序性條款,但對於住房保障的核心條款考慮不足。”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主任楊愛斌指出,首先,保障對象的收入核查辦法可具體列明由哪幾種渠道核查,以便可操作性,比如説向幾大銀行查存款、向車管房管查住房、向工商查公司登記、向社保查繳費、向稅務查所得稅等;其次,不正當獲取的防範機制應確保有條件購置住房者有主動退出的意願,比如説在戶型面積上,以40平方米以下的單身公寓為主。適當配置不超過20%的兩居室,嚴禁建設三居室保障房,不許可保障對象對保障房進行額外裝修;同時,輪候機制以工作區域住房為主,可選1至3處保障房進行排隊輪候;另外,應該合理規劃保障住房佈局,增大在辦公樓集中區域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力度,以大量減輕交通壓力,節約勞動力浪費在交通工具上的時間,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

  還有市民指出,只租不售只能解決低保人群和過渡人群的保障,會導致新的“有産”和“無産”階層的分化和對峙,不利於社會和諧。因此,政府應切實改變住房保障只管貧困人群低保的觀念,樹立整個“無能力購買商品房的人群”為保障對象。希望建立租售結合的廉租、低租、微利、低利多層次住房保障,滿足從貧困到中等收入等無能力購買商品房的從基本到安居的多層次居住需要;政府的財力所限不能短期內全部滿足安居需求,並不表示不應該保障,可根據條件逐步實現。本報記者鄧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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