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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執行住房限售政策,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近日向各區縣房管局、房地産交易中心、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下發《關於執行住房限售政策中查驗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材料問題的通知》,明確了以下要求:
一、按照《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1〕6號)規定,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持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購買住房的,繳納社會保險須符合“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累計繳納滿12個月”,補繳的不予認可。
二、各房地産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産預告登記或轉移登記時,對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持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購買住房的,應加強查驗購房人提供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材料,發現補繳或涉嫌提供虛假材料的,及時匯總提交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驗。購房人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區縣房地産交易中心不予辦理房地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