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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經費概念模糊誤導公眾 預算外隱含更大空間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05: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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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日前公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圖片截圖來自: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日前公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條例規定了將被處罰的六大情形,其中規定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最高將被給予撤職處分。

    7月9日,國務院公佈《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全面規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行政法規。

    “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應當採取定員定額的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三公經費支出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條例中對於“三公經費”的相關規定被認為是最大的亮點,全國人大代表葉青評價説,這是迄今為止針對“三公經費”最嚴厲的法律規範,讓人看到了約束“三公經費”的希望。

    上海財經大學教授鄧淑蓮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2011年七八月間中央95個部門公開的“三公經費”支出的準確定義都是“財政撥款中的三公經費”,而在各個部門的相關支出中,財政撥款僅是其中一部分,其餘行政事業性收入、預算外收入等非財政撥款中,往往隱含著更大的“三公經費”支出空間。

    目前尚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這部分收入數量比較龐大,科目也很龐雜,就中央一級財政看,大量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都在其列,數量很難掌握。

    正如鄧教授所説,6月27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國務院關於2011年中央決算的報告時表示,93.64億元的“三公經費”支出,是匯總了2011年中央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用當年財政撥款開支的總數。

    鄧淑蓮告訴記者,按照目前的預算科目分類,沒有完整的“三公經費”這一科目,各個部門預算的支出,一般分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兩大類,通俗地講,基本支出是“養人”的費用,資金來源於各級財政的直接撥款,項目支出是“做事”的費用,其資金來源則是各級發改委的項目撥款以及配套資金。

    “三公經費”屬於基本支出,但在鄧淑蓮看來,目前中央各個部門和部分地方政府公佈的“三公經費”支出中,屬於基本支出的只佔了很小的一部分。

    鄧淑蓮解釋説,基本支出屬於“人頭費”,定員定額,預算管理相對嚴格,只能支付正常的招待費、小型會議費用,而項目支出沒有具體的標準,部門隨意性支出很多,一些違規的“三公經費”支出就被轉移到項目支出裏了。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説,條例首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要採用定員定額方式,‘三公經費'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意義很重大。”鄧淑蓮説。

    6月27日,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2011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時表示,“三公經費”概念不清晰、口徑和標準不夠規範,不利於發揮約束和控製作用,也容易造成社會公眾誤讀。

    隨後,審計署行政事業審計司司長劉正均表示,目前,社會公眾對“三公經費”的認識不夠全面,有的甚至將其視為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公款出國旅遊、公車私用和公款吃喝的同義詞,而各政府部門在公開“三公經費”時也沒有進行必要的解釋,有可能誤導社會公眾。

    “三公經費”標準不完善。目前,國內公務接待尚無明確標準,外賓接待費和出國住宿費依照的分別是1998年和2001年開始執行的標準,與實際情況已有較大差距,部門超標準列支現象比較普遍。

    “三公經費”口徑不一致,既反映在各部門“三公經費”預算編制口徑不盡相同,也反映在預算批准的標準不統一方面。

    但是,實踐中,“三公經費”很難有統一標準。2012年3月下旬,四川省省市兩級部門公開了“三公經費”,在公開過程中,更現實的難點,在於“三公經費”概念不清晰,標準模糊,管理不夠規範。

    據了解,財政部在1998年曾頒布過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的相關規定,各地政府的開支標準,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公務費”的2%。如果以這個規定來看四川各部門的公務接待費用,不少部門都已超標。

    “像公務接待費標準,找不到一個嚴格的標準,只要合理就行。我們把握的原則是,體現工作價值,體現實際工作需要,避免大的不合理增長。”四川財政廳有關負責人説。

    “比如,對招商局來説,對外接待是主要工作,接待費必然就高。”四川省審計廳副廳長陶志偉説,類似的還有公安部門辦案使用公車費用和外事部門的出國費用。不同部門職能的差別很大,決定了“三公經費”難有統一標準。

    相比公務接待和因公出國(境),公車的標準、口徑較為容易統一,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的規定,從2011年1月6日起,一般公務用車統一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裸車價)18萬元以內的轎車。

    除了一般公務用車,公車還應包括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如環境監測車、急救車以及執法用車等。

    早在1994年,中央就下發了關於黨政機關公車配備的規定,明確規定了部長級和省長級幹部按一人一輛配備專車,現職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保證工作用車或相對固定用車。副部長級和副省長級幹部離休、退休後享受部長級和省長級待遇的,不配備專車。按照此規定,很多官員都應該沒有配車,然而現實是,配車不僅多,而且超標準配備的情況也很常見。

    這不僅是因為嚴重缺乏外部監督,內部監督不能變成一種硬約束,在一個部門、一個地方,首長負責制的體制現狀也決定了,配車多少是由首長説了算,費用與配車名目總能找到一些變通的理由。

    不少學者認為,中央對於“三公經費”的壓縮有非常大的決心,那麼財政體制改革應該不斷跟上,完善政府預算和支出體制,“三公費用”不應再被歸入、轉嫁到“其他支出”項目,只有預算細化,才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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