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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刪除原46條爭議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2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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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6日電備受各界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6日下午由國家版權局對外公開發佈。

  國家版權局在發佈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同時,還進行了簡要説明。

  截至5月底收到意見和建議1600余份

  説明指出,2012年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通過國家版權局和新聞出版總署官方網站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4月初,國家版權局修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國家版權局局長柳斌傑和修法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副署長、副局長閻曉宏同志分別以個人名義致函35位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徵求意見;國家版權局辦公廳致函國務院48家相關部委徵求意見。

  草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中外政府相關部門、權利人組織、産業界以及教學科研機構等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表達對修法工作的關注。在徵求意見期限屆滿(2012年4月30日)之後,國家版權局仍不斷收到各方面關於修法的意見和建議。據統計,截至2012年5月31日,國家版權局已經收到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600余份。

  2012年5月11日,國家版權局召集修法工作專家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立法和司法部門舉行專家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報草案徵求意見的基本情況,就草案有關條款特別是爭議條款聽取專家的具體意見。

  國家版權局在對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全面認真梳理和分類、仔細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復論證其可行性後,結合專家委員會成員的具體意見,對草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文本。

  此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內容

  説明指出,本次修改,對原草案刪除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增加三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第六十二條),對四十八個條文進行了改動,其中對二十七個條文進行了內容改動,對二十一個條文進行了文字改動。為便於社會各界理解相關調整,現將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內容簡要説明如下:

  (一)關於著作權內容

  本次修改從進一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下列調整:(1)參考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放映權,將其併入表演權;(2)考慮到原草案關於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設定以傳播介質而非傳播方式為基礎,不能完全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因此將播放權適用於非交互式傳播、信息網絡傳播權適用於交互式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絡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3)考慮到草案將修改權併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後又在財産權部分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因此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併入改編權,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4)考慮到追續權本質上屬於獲酬權,因此將追續權單列一條規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權的權利範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

  (二)關於視聽作品

  視聽作品作為集體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保護主要包括明確視聽作品本身權利歸屬和保護參與創作的各類作者兩個方面。我國現行法沒有規定視聽作品各創作作者的“二次獲酬權”——即各創作作者從視聽作品後續利用中獲得報酬的權利。本次修改,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調整:(1)基於産業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2)明確規定原作作者對視聽作品享有署名權;(3)明確規定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後續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

  (三)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

  近年來,陳列于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被損毀、拆除後,著作權人與原件所有人對薄公堂的案件時有發生,美術界、司法界等也多次呼籲加強和完善立法。因此,為回應社會呼聲、解決實際問題,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條增加了一款規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實處分行為,另一方面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僅適用於陳列于公共場所的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此外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四)關於“孤兒作品”

  為解決數字環境下使用作品獲取授權難的困境,原草案增設了“孤兒作品”授權機制條款。考慮到“孤兒作品”相關規定屬於立法中的創新,為謹慎起見,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礎上吸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將“孤兒作品”的適用範圍明確為報刊社對已經出版的報刊中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形式的複製,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數字化形式複製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兩種情形。同時將提存費用的機關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

熱詞:

  • 修改權
  • 刪除
  • 法定許可
  • 合理使用
  • 修改草案
  •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