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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文物部門稱“張治中公館”實為可交易房産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12: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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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京6月27日電(記者 申冉)“根據現行文物保護法,(媒體報道所涉及的所謂張治中公館)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屬於可以轉讓買賣房産,但應當報文物部門備案。”今天,對於日前引來廣泛關注的南京“張治中公館”被賣一事,南京市文物部門相關負責人金姓處長向記者做出詳細解釋,並表示南京文物局將密切關注後續情況。

  日前,有媒體爆出,著名民國建築、南京市級文物張治中公館,正在打廣告以6400萬元的高價掛牌出售。據報道仲介紹,這座民國建築在2007年曾被屋主“非法拆除”、2008年又違規重建了兩棟新的小樓。該消息報出後立刻引來了社會廣泛關注。

  根據南京文物局給出的解釋文件顯示,這兩棟位於南京沈舉人巷26、28號的民國建築,是該市2006年公佈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之一。事實上,該建築僅曾為張治中先生後人名下房産,張治中先生本人並未在此居住過。2003年,張治中先生後人將該房出售。後幾經易手,現産權人于2005年從他人手中購得此房。因此,文物部門從未對此門址使用過“張治中公館”的稱呼。

  對於媒體報道的有關該處房産出售的消息,金處長介紹,文物局已經找到産權人核實,産權人表示目前並無出售意向。“該處房産實屬可以交易轉讓的,但根據現在的《文物法》,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轉讓,應當報文物部門備案。目前文物部門沒有收到産權人出售的備案申請。”

  對於報道中所説的該建築被“非法拆除”情況,金處長坦承,確實是發生在2007年。當時文物局對此的處罰是“罰款25萬元,責令改正”。“根據現在的《文物法》,對市級及以下文物保護單位的違法行為,文物部門只能進行一定額度的罰款,並責令整改,缺少其它更嚴厲的強制性手段。”

  據記者了解,南京市區內保存有大量民國時期的建築,其中不少與此次被熱議的“張治中公館”情況類似,屬於可交易轉讓的房産。在當地一些房産網站上搜索,很容易就可以看到售價上千萬的“民國小樓”。金處長建議,購買這類文保單位要謹慎,維修保護責任重大,任何修繕改建都會受到文物部門和社會關注,恐怕會不勝其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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