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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首次修訂 私募基金納入監管範圍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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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這是該法自2004年6月1日實施以來首次修訂。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作草案的説明時表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6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資産凈值總規模2.2萬億元,是2003年底的8.5倍,基金持股市值約佔滬深股市流通市值的7.7%,證券投資基金已成為證券市場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社會影響力和市場影響力日益擴大。但是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和基金監管的需要,有必要作出修訂。

  為規範基金業,特別是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設立與投資運作,遏制各種名目的非法集資,加強基金業監管,加大基金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促進基金業的健康發展,草案擬對證券基金法在四個方面作出修訂。

  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範圍

  根據當前非公開募集基金快速發展的情況,草案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範圍,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

  草案在第十章對非公開募集基金作了原則規定:一是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註冊和登記制度,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基金行業協會申請註冊或登記,另一方面對應當註冊但未申請註冊或當登記但未申請登記的基金管理人,規定了限制開立證券賬戶、限制證券買賣等措施。

  草案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産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同時,草案豁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註冊,僅要求其事後報備;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禁止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規範非公開基金的託管和基金合同必備條款。

  適當降低持有人大會召開的門檻

  草案加強了對基金投資者權益的保護。一是增加基金組織形式,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在現行契約基金組織形式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基金髮展經驗,引入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理事會型基金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下設理事會作為常設機構,依法行使監督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等職權;無限責任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與其有控制關係的機構參與基金,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強化對基金管理人的激勵和約束。

  二是修改完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促進其作用發揮。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難度大、發揮作用難的問題,適當降低持有人大會召開的門檻,將持有人出席人數從50%調整為1/3,並引入二次召集大會制度。

  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範圍

  草案根據目前公開募集基金運行情況和存在問題,對有關規定作出調整。

  一是加強基金監管,完善基金治理結構,參照證券法的規定,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範圍,明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規定。

  二是適當放寬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包括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註冊制”;修改基金投資範圍的規定,為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股指期貨等提供了依據。

  增加對基金服務機構的規定

  隨著基金行業的迅速發展,其專業程度不斷提高,相關服務業務也得到快速發展。由於現行法律對基金銷售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估值服務機構等缺乏詳細規定,隨同基金業一同快速發展,但是現行法律對此缺乏詳細規定。草案為此專設一章“基金服務機構”,以進一步規範服務機構。

  草案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産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等反洗錢義務。基金評價機構及其評價人員應當客觀公正,確保基金評價標準、方法、程序與結果保持一致,禁止誤導投資人,防範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等等。

熱詞:

  • 基金治理
  • 基金資産凈值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行業
  • 基金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