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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回應擬延長醫保繳費年限質疑:係全國趨勢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6: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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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稱延長醫保繳費年限是全國趨勢

  5月以來,在深圳,一場因醫保新政引發的爭議,在官方、學界和市民之間的交鋒碰撞中不斷升級。

  5月4日,深圳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制定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修訂稿)》通過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網站公開徵求意見。該修訂稿中,“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醫保繳費中斷超過3個月連續繳費清零”等新規引發了深圳市民的強烈質疑。短短20天內,深圳市法制辦就收到市民反饋意見兩萬多條。由於關注度過高,法制辦最終將意見徵集的截止時間從5月31日延遲到6月7日。

  質疑之初,民間輿論還只是聚焦于某些具體的技術性條款,隨著爭議的不斷升級,焦點開始轉入對深圳醫保基金運作的公開透明、醫保辦法的立法程序及醫保理念等更深層次問題的追問。

  深圳醫保新規受質疑

  5月4日,《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稿”)通過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進行公示,或許是因為週末的緣故,雖然本地媒體對辦法修訂稿進行了摘要式的報道,但並未引起市民的普遍關注。

  從5月7日開始,有網友注意並開始發帖質疑辦法修訂稿中有關“退休人員醫保待遇與繳費年限挂鉤、繳費中斷超過3個月連續繳費年限清零”等條款,隨後,這些質疑通過微博等渠道迅速擴散,各界對醫保新政的關注也急劇升溫。

  首先引發市民不滿的是辦法修訂稿的第13條有關退休人員的繳費條款。該條款規定,2017年及以後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的參保人,須滿足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方可停止繳費並享受基本醫保待遇。

  不少市民認為,繳費期限過長,而退休後還要繼續掏錢參保也不盡合理。

  “在深圳流動性這麼大的城市,除了公務員外,誰能保證自己從參加工作以來25年不失業,不換工作?如果退休後還要繼續繳納醫保費用,有限的退休金豈不更加捉襟見肘?”

  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翟玉娟計算,以深圳月均養老保險金2850元為基礎,如果繳費年限從15年延遲到25年,參保人將為此多支付39330元費用。

  按照醫療保險基金運作應該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翟玉娟認為,在深圳醫保基金仍有大量結余的情況下,沒必要再增加參保人的負擔。

  針對市民的質疑,6月15日,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發言人通過媒體釋疑,市民不存在多繳費的情況,過去在深圳按月領取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並非不用繳納醫保費用,而是由養老保險基金代為支出這筆費用。但2011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養老保險基金不能再代繳醫保費,如果由醫保基金為退休人員代繳這筆費用,那醫保基金未來就有可能“收不抵支”,深圳必須考慮基金收支平衡問題,因此,提高繳費年限是遲早的事。

  為何把繳費期限定為25年?深圳社保局方面表示,這是基於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的研究報告,全國的醫保繳費期限都有延長的趨勢。對此翟玉娟並不認同,她提出,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的主管部門是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不夠中立。而據她了解,國內一些地方的繳費年限實際上都有縮短的趨勢。

  市民關注的另一焦點則是,對連續繳費年限的規定。依據辦法修訂稿,參保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中斷參保超過3個月,自重新參保之月起重新計算其連續參保年限。對此條款,深圳市社保局方面的解釋是,這是為了規避有些人生病才參保的道德風險。

  深圳大學法學院的趙明昕認為,這條規定非常,還不如保險公司的商業保險人性化。趙明昕告訴記者,在商業保險中還存在著有利於參保人的“合同中止和復效”條款,當合同的某些條件無法滿足而失去效力後,在兩年的中止期限內,投保人如果重新具備繳納保險費的能力並且願意補交保費,合同效力會恢復。而根據辦法修改稿的規定,參保人一旦中斷參保超過3個月,合同就被中斷且不能恢復,對那些已經支付了長時間保費但由於失業等原因短時間無法繳納保費的參保人來説,這顯然極不公平。

  醫保支付需要一本明白賬

  5月20日,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深圳勞資關係發展論壇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和民間觀察人士召開研討會,希望對正在徵求意見的辦法修改稿提出質疑和建議。

  與會專家認為,深圳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都是通過人大立法的形式確定,而醫療保險辦法只是部門立法,立法層次低,有較大的部門立法痕跡,建議醫療保險辦法也通過人大進行立法。同時,要加強對醫保基金運行管理的監督力度,成立由普通參保人、社會中立人士、審計專業人員組成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

  翟玉娟認為,目前深圳醫保基金的運行情況、支出情況如何,作為參保人根本不知道,也沒有渠道知道。

  “我們居民花多少錢,公務員花多少錢,住院平均是多少,門診是多少,我覺得一定要細化,不能告訴我一個大數,只是今年收多少支多少”。

  研討會上,有專家指出,辦法修改稿中規定的三級醫保形式對非深戶、農民工及弱勢群體的醫療保障力度不夠。修改稿中設計有綜合式、統籌式及綁定式3种醫療保險形式,除了深戶強制性規定要參加綜合醫療保險外,對非深戶人員用人單位可自由選擇,出於降低成本的考慮,用人單位必然會選擇繳費最少的類型。

  深圳勞資關係發展論壇負責人吉峰則認為,在3种醫療保險模式中,真正起到基本醫療保障作用的只有綜合醫療保險這一種,但辦法修訂稿借助“戶籍”身份的限制性規定,將在深圳佔絕對數量的非深戶群體屏蔽在綜合醫療保險體系之外,這顯然有失公平。

  對此説法,深圳社保局方面並不認同,該局發言人黃險峰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深圳是農民工醫保的參保率最高的大中型城市,農民工和所在單位每月各出4元和8元就能享受醫療保障。在他看來,三級醫保並非歧視,而是尊重參保人意願。“硬是要他們參加綜合醫療保險,交納工資總額的2%,他們就不來參保了”。

  已經在深圳打工十餘年的農民工鄺燕玉用自己的親身經歷講述了農民工對綜合醫保的渴望。之前,鄺燕玉參加的是勞務工醫保,得了白血病後,根據勞務工醫保的要求,她必須到社康中心去看病,但是社康中心根本看不了這種病,只能轉診到高一級醫院,開轉院證明又是件非常麻煩的事情,最終還是企業給她購買了綜合醫保才解決問題。

  為了盡可能將市民的意見表達出來,吉峰在網上發起了一次超過2.5萬人參與的調查問卷,徵求市民對該辦法意見稿的看法,他認為,醫保辦法應由第三方學術機構起草並廣泛吸納公眾參與、聽取公眾意見。

  在辦法修改稿徵求意見的最後一天,吉峰向深圳市法制辦提交了一份長達5000余字的11項質疑,對辦法修改稿中總則的 “目的”、“醫保體系”、“監督機構”以及此前市民熱議的“中斷3個月,連續參保年限清零”和“累計繳費需滿25年”等條款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其中,吉峰多次提到“公開”:建議有關部門能公開醫療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險種的詳細信息;公開市財政、審計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各險種(包括醫療保險基金)的審計報告;公開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成員名單及産生過程;公開市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名單及産生過程。

  如何破解醫保資金運行難題

  在辦法修改稿中,除了“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醫保繳費中斷超過3個月連續繳費清零”等具體條款受到市民的質疑外,部分專家學者對辦法修訂稿的立法理念也提出了質疑。

  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深圳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翟玉娟表示,深圳此次醫保新政之所以引發市民的強烈質疑,主要的問題在於政府有關部門在醫保理念上存在誤區,在她看來,醫療保險不能以養老保險的思路來運作,社會保險更不能以商業保險的理念來設計。

  翟玉娟進一步解釋説,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涉及的理念是不一樣的,養老保險採取的是權利義務相結合的原則,交得多則拿得多,醫療保險則不同,可以根據收入的不同設計不同的繳費標準,但在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障上面不應該有差別,對弱勢群體更要有傾斜的保護,這是醫療保險必須貫穿始終的理念。因此,醫療保險義務主體不僅僅是企業和勞動者,政府也應該承擔責任。

  在深圳新聞網舉辦的市民論壇上,針對翟玉娟的觀點,深圳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予以反駁,他認為由於社保法把當期享受的待遇延伸到退休後,因此,醫保不是當期支付,而涉及遠期支付的問題。

  黃險峰認為,醫療保險與國家福利無關,國民只有在參加保險的前提下才享受醫療保障,國家責任則體現在承擔社會保險的經辦成本,幫助沒有繳費能力或繳費能力低下的人參加保險。

  除此之外,辦法修改稿中被詬病的地方仍有不少,吉峰向記者列舉了 “綜合式醫療保險、統籌式醫療保險、綁定式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以及統籌基金、大病頭籌基金、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和調劑基金”等眾多專業詞語,這些詞語均沒有相應的解釋,這讓參保人很難清楚知道自己的權益所在。

  採訪中,深圳大學管理學院一位副教授還表示,這部辦法修改稿中,處處可見戶籍與非戶籍、在職與退休等參保人身份與參保權益挂鉤的做法,文本充斥著社會排斥與制度排斥的味道,這與深圳正在大力弘揚的“來了就是深圳人”的觀念格格不入。

  在深圳,這場有關醫保政策的爭論仍在繼續,吉峰告訴記者,接下來,他將依照程序向醫保基金監管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的要求。深圳市社保局負責人則表示,法制辦正在整理收到的意見,對於其中合理的訴求,也會考慮作相應的修改。

  而在翟玉娟看來,這次市民關於醫保新政的質疑,給了深圳市民了解、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非常好的一個契機,每一個參保公民的參與才會推動立法的進步,才會推動整個社會的進步。 本報深圳6月19日電

熱詞:

  • 醫保基金
  • 醫保體系
  • 深圳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