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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宗教局有關負責人:宗教場所拒絕“被承包”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06: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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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寺廟被承包”、“假僧假道行騙”……當前,一些不法機構借宗教旗號斂財,打著宗教的幌子,做著非宗教的事情,違反了宗教政策法規,傷害了信教群眾的感情。

  針對宗教活動場所日常管理中出現的一些熱點問題,在6月4日至5日于上海舉行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經驗交流會期間,本報記者獨家對話國家宗教局有關負責人,請他就如何加強和創新宗教活動場所管理髮表意見。

  場所管理基本有法可依

  記者:1982年,中共中央下發19號文件,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恢復寺觀教堂,合理安排宗教活動場所,並明確一切宗教活動場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宗教界負責管理。請您評價一下30年來國內宗教場所管理的狀況。

  國家宗教局有關負責人:30年來,中國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一是推進依法管理,規範化水平不斷提高,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二是強化自我管理,規章制度逐步健全。各全國性宗教團體按照相關法規和規章要求,結合本宗教的實際,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三是落實屬地管理,體制機制更加完善。各地建立健全宗教工作領導小組和宗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加強領導,指導解決場所管理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四是探索創新管理,引導能力不斷增強。推動宗教活動場所積極參與宗教思想建設,開展“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評選命名“宗教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鼓勵和支持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帶動宗教活動場所的各項建設。

  承包經營、假僧假道影響惡劣

  記者:當前,一些地方受經濟利益驅動,搞“宗教搭臺、經濟唱戲”,出現了一些不正常的現象。請問該如何看待這一現象?

  國家宗教局有關負責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宗教活動場所特別是歷史上留下來的佛教寺廟和道教宮觀,作為一種重要的宗教文化載體,其經濟、文化和旅遊等方面的價值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應該在保持發揮宗教功能的前提下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但是,一些地方和組織受經濟利益驅動,搞“宗教搭臺、經濟唱戲”,造成了一些混亂現象,比如有的寺廟宮觀搞承包、燒高香、亂收費,損害了宗教形象。有的未經批准亂建寺廟宮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競相修建宗教文化景區;有的把寺廟宮觀當作“聚寶盆”、“搖錢樹”、“唐僧肉”,通過投資、參股、承包等方式進行經營,採用收取高價門票、引誘燒高香等方式借教斂財;有的非宗教活動場所(多指未作為宗教活動場所開放的原有寺廟、宮觀以及其他文化、旅遊場所)雇用假僧假道,違規從事宗教活動,收取宗教性捐獻,甚至用威逼利誘的手段騙取信眾和遊客錢財;有的地方在城市建設中拆遷宗教活動場所房産時侵害其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這些現象違反了宗教政策法規,違背宗教界的意願,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在海內外産生了不良影響。

  這些現象和問題的存在,是當前中國經濟社會領域複雜矛盾在宗教領域的反映。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宗教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發揮宗教活動場所在促進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依法依規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寺觀

  記者:針對這些宗教場所管理中出現的混亂現象有何治理措施?

  國家宗教局有關負責人:我們認為,宗教活動場所是宗教界開展宗教活動的重要基地、聯絡信教群眾的重要紐帶和展示自身形象的重要窗口。新形勢下,我們應該全面貫徹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深入落實《宗教事務條例》,加強依法管理,加強自我管理,加強正面引導,加強公共服務,不斷提高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法治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

  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要對依法登記的寺廟宮觀進行一次全面排查,開展專項治理,堅決糾正寺廟宮觀“被承包”、燒高香、亂收費等行為。所有依法登記的寺廟宮觀都要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佛教、道教組織和僧道人員按民主管理的原則負責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資”、“租賃承包”等。

  對新建寺廟宮觀和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要從嚴審批,嚴格監管,堅決制止亂建寺廟宮觀和露天宗教造像行為。應區分企業、個人捐贈與“投資”、“參股”寺廟宮觀、露天宗教造像,制止各種形式的“借教斂財”活動。

  要在完成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工作的基礎上,建立宗教教職人員基本信息網絡查詢系統,幫助公眾識別假僧假道,壓縮其活動空間。

  國家宗教局將對依法登記的寺廟宮觀名單予以公告,幫助信眾辨別宗教活動場所和非宗教活動場所,引導信眾到依法登記的寺廟宮觀參加宗教活動。要積極推動理順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體制,宗教事務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職能。要協調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與園林、文物、旅遊等方面的利益關係,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企業資産打包上市,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

熱詞:

  • 宗教活動
  • 宗教造像
  • 國家宗教局
  • 道教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