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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馳新輪胎行駛一個多月就鼓包 維權遭遇潛規則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03: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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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豪車品牌奔馳來到中國時,承諾提供全球標準統一的産品和服務,然而在一些車主購車僅一個多月遭遇輪胎鼓包時,奔馳經銷商、廠商卻以輪胎不在質保範圍內、車主自行造成為由拒絕提供售後服務。專家認為,消費者面臨的維權窘境涉及行業的一些潛規則,幾乎所有的整車廠都將輪胎質量列在整車保修範圍之外。

  奔馳新車輪胎鼓包

  小陳今年1月20日在杭州東星行奔馳4S店購入一部奔馳CLS300,駕駛不到兩個月輪胎就出現鼓包“後輪的包像可樂瓶蓋大小鼓出來,前輪有兩個指甲蓋大小的包連在一起。”

  當小陳找到4S店討説法時,卻遭遇了前後不一的説辭。小陳事發第二日找到經銷商東星行詢問,被告知是開車時碰到異物所致。對這樣的説法,小陳並不認可,要求4S店進一步拆開檢測“才開了50天,兩條輪胎就壞了。一條輪胎3800元,一下子7600元沒了。”拆開之後一名員工拍了兩張照片説去檢測,就此再無音訊。

  記者聯絡到杭州東星行4S店,售後服務人員以檔案保密為由拒絕出示車主小陳的維修記錄,但承認:“駕駛過程中軋到臺階或其它原因引發的輪胎鼓包,把輪胎拆下來能看到內部的痕跡,而質量問題引發的鼓包輪胎內是沒有痕跡的。”一名員工説“其中一個輪胎明顯有痕跡,是受外力作用起的包,但拆開第二個輪胎時,裏面乾乾淨淨,什麼都沒有。”

  小陳對奔馳4S店銷售前後兩重天的服務態度很無奈。經銷商先是在不了解具體問題的情況下盲目下結論、推卸責任,後來同意檢測卻只提供自行檢測,而非第三方檢測,再之後將責任推到輪胎廠商身上,稱自己只負責汽車銷售,不負責輪胎問題。如此服務如何取信消費者?

  記者還了解到,奔馳中國就輪胎鼓包問題通過汽車投訴網回應,拒絕承認産品存在質量問題,認為均是由外力原因所導致。

  類似的遭遇也發生在湖南常德某房産開發公司總經理肖先生身上,2011年2月28日,他在經銷商湖南仁浮海潤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得一部奔馳S350轎車,約一個月後,發現行駛過程中車內有異響,兩條後輪胎出現雞蛋大小的鼓包。多次溝通維權後,4S店針對車內異響安裝消音包但異響仍存在,而輪胎問題則根本未解決。

  記者致電處理肖先生車輛問題的4S店柳姓工作人員,對方拒絕發表任何看法,把問題轉給客服部解答。記者聯絡到客服部時,對方卻以保護客戶隱私為由拒絕透露任何與客戶車輛有關的信息,問及當客戶與4S店關於輪胎問題的原因發生分歧將如何處理時,對方表示不會對任何假設問題作出回應。

  舉證、檢測仍是難點

  據汽車投訴網負責人陳堅斌介紹,從投訴的情況看,大多數投訴人均是買後不久發現鼓包,理所當然認為是産品質量問題。然而,從實際處理結果看,大部分用戶最後得到的結論均是輪胎不存在質量問題。奔馳將責任推給輪胎製造商,讓輪胎製造商自己給自己鑒定,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無法保證檢測結果的公正性,從而引發用戶怨聲載道。

  “這個問題涉及行業的一些潛規則。”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産品質量法律事務部負責人胡永鑫告訴記者,幾乎所有的整車廠都將輪胎質量列在整車保修範圍之外,一旦輪胎出問題,都會將責任推給輪胎供應商,這其實並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因為消費者購買的是一輛車,而非汽車的零配件,汽車廠商理應承擔責任。

  胡永鑫指出,廠商通常也會將輪胎責任推給消費者,認為消費者使用不當,但法律上廠商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比如銷售時告知消費者輪胎的使用限制。此外,對於輪胎質量的鑒定,應該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完成,單方面鑒定消費者有權拒絕認可。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常務理事賈新光説,消費者投訴輪胎問題的難點,恰恰在於檢測。我國雖然有能夠提供檢測的第三方機構,但並不對個人開放,在責任認定的實際操作中困難重重。“汽車檢測應由不以盈利為目的、有評級機構認定其檢測能力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在美國、德國分別是由國家和汽車俱樂部出錢。”

  輪胎背後凸顯制度缺失

  記者了解到,目前汽車因輪胎問題産生的糾紛有遞增的趨勢,但由於單個輪胎價值不大,我國現行體制沒有鼓勵消費者維權的基金支持,因此,當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才有可能訴諸法律,獲得賠償,而有産品缺陷的産品,消費者難獲賠償。

  專家指出,我國輪胎的生産和檢測標準嚴重滯後,目前國內輪胎行業通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為1991年原化工部橡膠司制定的《子午線輪胎工藝技術若干規定》,各項數據標準均遠遠落後於發達國家水準,給輪胎業的質量保證埋下隱患。賈新光説,目前能夠為汽車消費者提供幫助的《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對輪胎和汽車玻璃部分都未涉及。

  北京市律師協會汽車與交通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張維雲建議,消費者遇到輪胎問題,首先應該及時更換輪胎,以保證自己的行車安全;其次,對鼓包輪胎作為證據進行保留,以便維權時作為證據使用;再者,消費者選擇的投訴理由應該是産品缺陷而非産品質量“産品缺陷的投訴理由對消費者的維權更為有利,質量投訴會讓消費者的舉證更為困難。”

  張維雲説,投訴産品缺陷,舉證證明的事項是産品存在不合理危險。而投訴産品質量,需要消費者舉證的是産品質量不合格,但即使質量合格也不能説明産品沒有不合理危險。

  陳堅斌認為,出現輪胎故障,奔馳作為用戶信賴的公司應該積極釋疑解惑,並各方協調,而不應僅僅讓輪胎製造商自己檢測。一旦認定輪胎的質量有問題,奔馳公司應責成輪胎生産商給用戶更換,並對其加強監督管理,杜絕劣質的輪胎流入奔馳公司。只有如此,才能保持住用戶的品牌忠誠度。

熱詞:

  • 奔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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