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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券商哄抬報價“罰俸三年”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6: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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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1日,證監會正式公佈了《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多方面的修訂,《決定》將於5月18日起施行。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辦法》有一定的進步性,但仍是技術性的完善,難以對新股發行産生根本性的影響。

  《辦法》擴大了自主推薦詢價對象範圍,引入個人投資者參與詢價;提高網下配售比例,原則上網下發行比例不低於50%,取消網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並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

  對於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詢價對象的違法違規行為,《辦法》提出了明確的監管措施。例如,對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以虛假推介誤導投資者,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報價或申購股票,以自有資金直接或者變相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報高價,限制報低價,性質嚴重的違規行為,證監會可暫停證券公司最長為36個月的證券承銷業務。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表示,此次對於市場關注度較高的如何執行行業平均市盈率“25%規則”的問題,《辦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中國證監會將會單獨制定並公佈相關操作細則。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總的來看,《辦法》是針對新股發行環節的技術性的完善,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仍是細枝末節的修訂,不會對新股發行産生根本性的影響,他認為,應當更加積極的推進各項配套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能僅僅把目光放在新股發行制度上。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尤其是加大證券公司的處罰力度,這個方向是正確的,一直以來,出現發行違規,往往對證券公司只是譴責了事,不足以對其進行有效的制約,而36個月的業務暫停,將有效地對券商産生制約作用。

  而對於“25%規則”的規則,李大霄也有自己的理解。他表示,證券市場整體供過於求,因而市場低迷,但在局部的發行上,人為造成了資源稀缺的假象,導致了短時間內供不應求,抬高了發行價格。此次對於新股發行的改革,雖有效,不致命。“應當實施總量控制,集中發行,集中上市的辦法,這樣就能徹底的改變新股發行價格過高的局面。”他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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