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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明確兩情況必鬚髮高溫費 委員建議違者受罰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02: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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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子晚報訊 在烈日下揮汗如雨的清潔工、建築工、快遞員,今後可以理直氣壯地向單位索要高溫費了,有《勞動合同條例》為你們“撐腰”!16日,《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修訂草案)》遞交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揚子晚報記者獲悉,向高溫作業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被正式納入《條例(修訂草案)》,安排員工高溫下露天工作,或者是工作場所降溫未達標,用人單位必鬚髮放高溫費。 揚子晚報記者 戚慶燕

  發放高溫費兩條件

  最高溫度達到35℃,露天工作

  不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

  現狀每人每月200元,並非強制

  據悉,去年6月底,我省上調了高溫津貼,從事室外及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對非高溫作業,不再設高溫津貼標準,可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等方式,合理確定津貼標準。

  然而在現實中,很多人根本拿不到這筆錢,尤其是那些在烈日下揮汗如雨的清潔工、建築工、送水送氣工,甚至不知道高溫費是什麼。記者了解到,高溫費的多少,跟單位效益的好壞直接挂鉤。

  “高溫費遭遇執行難,難就難在這一政策只是‘指導性'而非‘強制性'。”省人社廳有關人士表示,儘管有條文明確規定,但從更多意義上來看,規定更明顯的是為企業提供一種參考和借鑒。由於該項規定並不是強制性規定,因此各個企業執行情況也參差不齊,尤其在一些私營企業,甚至可以説給勞動者支付高溫費與否,完全寄託在企業主的良心上。

  在很多人看來,高溫津貼只是一種單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壞由單位經濟效益、領導價值取向等因素決定。不少職工對高溫津貼為何物一點兒不清楚,即便知道有高溫津貼,也不敢向所在單位要,生怕得罪了老闆而被炒魷魚。

  即便想索要高溫費,可是又投訴無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不受理員工的此類舉報投訴,因為這種指導性文件沒有處罰的依據。記者了解到,目前各地出臺高溫費文件的依據,是《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這是國內唯一一部“高溫保障”法規,于1960年7月1日制定的。由於年代久遠,加上可操作性差,該暫行條例已名存實亡。“必須為高溫立法。”近10年來,這樣的呼聲沒有間斷過。

  新規兩種情況 必鬚髮放高溫費

  昨日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國家規定標準以下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溫措施,並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

  這就意味著,高溫津貼不再是一項福利,而是一種對高溫下勞動者的一種補償,是強制性的規定。

  那麼,高溫天氣的標準是什麼?工作場所降溫到什麼程度才算達標?對此,《關於進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1 ]141號)有明確規定,高溫天氣是日最高溫度達到35℃,在這種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時,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建議“不發高溫費,應予以處罰”

  記者翻閱《條例(修訂草案)》發現,關於高溫費這一條款,並未明確違規後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機製作為監督,高溫費仍是鏡中花、水中月。”有的委員建議,可作一些處罰性規定,讓那些不願支付高溫費的單位承擔一定的違法成本。

熱詞:

  • 高溫費
  • 用人單位
  •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