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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修訂《勞動合同條例》 高溫費被正式納入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3日 09: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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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昨天獲悉,《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修訂草案)》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向高溫作業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被正式納入《條例(修訂草案)》。

  長期以來,高溫費規定只是地方政府的一個指導性文件,沒有法律效力,有的企業不按規定辦事。每到夏季,關於高溫費的投訴諮詢都是各地勞動監察部門的熱點。

  《條例(修訂草案)》通過立法,明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國家規定標準以下的,應當採取防暑降溫措施,並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

  同時,《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要求,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

  為規範勞動派遣行為,《條例(修訂草案)》用了6個條文予以特別規定。

  包括: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人數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從業人員的30%,最高不得超過50%;勞務派遣企業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雙方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其約定。用工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聽取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被派遣勞動者也可以與用工單位就工資、獎金、加班費等問題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派遣企業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

  《條例(修訂草案)》首次對學生實習進行了規範:在勞動條件和環境上,學校不得通過仲介機構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用人單位在接納全日制在校生實習時,應當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的勞動,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即相當於“很重”強度的體力勞動。用人單位要對定崗實習學生進行勞動安全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及時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在勞動時間上,用人單位不得安排總時間超過12個月的定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每日定崗實習超過8小時;在勞動報酬上,企業向實習學生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剋扣或者拖欠學生的勞動報酬。

  另外,《條例(修訂草案)》明確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帶薪休假、加班加點、醫療期等規定。 (黃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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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蘇
  • 勞動合同條例
  • 高溫費
  • 正式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