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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職工又添護身符 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下月施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8日 22: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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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省總工會昨天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給全省廣大職工送上了一份節日賀禮。該《條例》對監督組織的設立要求、職能定位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涉及當前職工群眾普遍關心的工資報酬、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安全生産等重點難點問題,從法律層面上提出工會對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監督。

  《條例》創造性地提出,工會可以發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用人單位接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後,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並書面告知工會。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立案後,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向工會反饋處理結果。

  各級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如何設立、如何履職,是多年來困擾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問題。《條例》規定了監督組織的設立程序,細化了監督職責。如第八條規定,基層工會需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基層工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員。

  省總工會法工部部長何應洋解釋説,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的主要組織形式是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而當基層工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時,可以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員。這些監督員將主要來源於企業內部職工。這對廣大職工來説,又多了一個護身符。

  老闆違反勞動規定,員工去監督力度有多大?對於這個敏感的問題,省總工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中規定,“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所在單位應當保證其工資、職務、職級等待遇不受影響,不得隨意調整其工作崗位、解除其勞動合同。”一旦有企業違反這一規定,工會將出面維護監督員的合法權益。

  為保證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正常開展,《條例》第五章明確了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拒絕或者阻撓工人勞動監督的,拒絕向工會及其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提供相關資料的,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隱匿、毀滅資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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