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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因民間集資被判死刑 地方政府曾鼓勵融資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4日 06: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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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社會高度關注的吳英集資詐騙案的結局再次成為懸疑。

  無獨有偶,江蘇的顧春芳不久前被捕,而與吳英一起“等待死亡”的,還有湖南湘西三館集團總裁曾成傑。

  2012年1月19日,就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吳英案二審作出判決、維持死刑原判的第二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同樣因民間集資引發的刑事案件作出了相似的判決以“集資詐騙罪”,二審判處湖南三館房地産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曾成傑死刑,現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這一紙死刑判決的背後,是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長達10年得到當地政府支持的民間融資所引發的一系列複雜問題。曾成傑作為湘西州首府吉首市最大的企業之一三館公司的總裁,通過民間融資成就了他事業的輝煌,但也釀就了他如今的悲劇。輝煌與悲劇的轉捩點則是當地政府對民間融資態度的180度急轉彎。

  銀行貸款不足,政府為求發展鼓勵民間融資

  改革開放以後,湘西被確定為少數民族改革實驗區。改革是需要資金的,貧弱的地方財政無力支持多個項目建設,企業只能求助於銀行貸款。然而,各家銀行由於具體的歷史原因(計劃經濟時期,湘西國有、集體企業破産給各家銀行造成了大量的呆賬、死賬),採取了嚴格的貸款限制措施,湘西民營企業唯有把希望寄託於民間融資。

  為了當地發展,政府對於民間融資也是持鼓勵態度的,這在當地的各種政府工作報告等政府文件中均有體現。

  2000年的湘西州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調動民間投資和企業創業的積極性”為當年全州經濟結構調整的第一項措施,首次明確表示企業發展需要調動民間投資。2001年,州政府明確自治州“十五”計劃六大籌資渠道之一便是“要進一步激活民間投資,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重點建設”,並首次系統闡述了對民間融資的具體要求。

  在其後的3年中,湘西州政府報告連續提出州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始終是“千方百計啟動民間資金”(2002年州政府“計劃草案報告”)、“拓寬融資渠道、激活民間投資”(2003年州政府工作報告)、“引導和推動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拓展民間資本的融資渠道”(2004年州政府工作報告)。2005年的州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善於公司運作,敢於舉債建設”、“開放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市場,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以“破解基礎設施制約”。同年的州發改委計劃草案報告中也把“進一步拓寬投資領域、鼓勵引導民間投資”作為籌集項目資金的三大措施之一。

  在其後兩年的州政府“計劃草案報告”中,儘管當地政府已開始意識到金融形勢趨於緊張,甚至在2007年首次提出要“進一步規範民間集資行為”,但在當地政府爭取資金的五大措施中,一直都有“進一步拓寬投資領域,鼓勵引導民間資金”這一明確提法。

  據了解,湘西州首府所在地吉首絕大多數家庭參與了集資,甚至還吸引了長沙、懷化以及重慶、廣東、福建等外地省市的個人資金,融資的企業近百家。據媒體報道,湘西非法集資案涉及34萬人次、6.2萬餘集資群眾,20家公司涉案,涉及本金總額高達168億余元。案發的2008年,湘西州的GDP為226.66億元,這一集資額接近湘西州GDP的75%。

  湘西州一直是湖南最貧窮的地區,七縣一市中,七個縣均是國家級貧困縣。但在“全民集資”的背景下,湘西獲得了超常的發展。當地統計部門資料顯示,在非法集資最瘋狂的5年,湘西州GDP年均以11.1%的速度遞增。

  當年這一大規模蔓延的高息集資現象,可以從中國人民銀行湘西州中心支行的研究報告中找到記錄。據《中國經濟時報》報道,該行于2007年上半年完成的《對當前湘西州民間借貸情況的調查》説:“2004年以來,在銀行貸款難的大背景下,湘西州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經濟實體紛紛通過民間融資渠道募集資金,尤其是近幾年來房地産開發熱的影響和拉動,湘西州民間借貸總量以年均32.4%的速度快速增長,已初步形成游離于主體金融之外的第二金融。”

  超常發展的背後,也有虛假的繁榮,最明顯的體現是房地産市場。短短幾年內,吉首的房價從800元/平方米漲到2000元/平方米,而該市城鎮居民月均收入不到千元。有當地官員認為,整個集資案更像是地方政府官員與開發商的“共謀”。

  以“參與開發”為名的民間集資

  曾成傑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開始他的“宏偉事業”的。

  法院審理後查明,2003年湘西州政府招標開發三館商務房地産,曾成傑挂靠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和另外兩家公司同時中標,後按照政府要求成立三館項目房産聯合開發公司,開始建設“三館房地産”項目。此後,曾成傑依託“三館項目”,從2003年11月15日開始,以簽訂《關於參與“三館”開發項目的協議書》的形式,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期限為1年,年回報率為20%。

  曾成傑的辯護律師王少光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三館融資並不是偷偷摸摸進行的,是用在櫥窗裏公開張貼的協議。這份協議實質是融資協議,但字面是房屋認購承諾書,以違約金賠付的名義支付利息。融資合同經政府事先審查,經當地公證處公證,政府“三館指揮部”還現場解答融資群眾的疑問,三館公司的融資得到官方認同。

  協議書約定,乙方“參與”金額為5萬元至40萬元不等,甲方保證2004年底前辦好房屋預售證,在乙方購房時給予20%的優惠或購房總額10%的優惠,或者在期限屆滿甲方的承諾未兌現時,由甲方賠付乙方參與金的20%。

  王少光告訴記者,當時其他公司也一樣,都是靠公開的民間融資來開發項目。曾成傑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説,由於各家公司均缺乏資金,又都有拿到地塊和項目的機會,因此需要籌集鉅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搬遷安置資金和建設資金,而從銀行貸款希望渺茫。於是,融資市場開始形成激烈的競爭態勢。

  法院查明,從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傑先後使用多種集資形式向社會集資,集資利率從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隨著集資利率的提高,三館公司的集資額急劇增加,高額的利息支出,導致2008年9月因資金鏈斷裂無法再按期兌付鉅額集資本息。

  政府突然轉向 集資企業家被捕

  在普遍高息融資的現象下,湘西州政府開始通過“融資商會”傳達調控意圖,協商穩定融資利息,試圖逐步化解風險,實現“軟著陸”。但實際上,每次開會反而成為漲利息的信號,各公司都認為應該抓住最後晚餐的機會,都暗地提高月息吸引資金,以防資金快速斷鏈。

  2008年3月,開始傳出“民間融資非法”的消息。湘西政府對於民間集資的態度,由鼓勵、支持轉為禁止。州委、州政府2008年6月採用內部通知的方式要求黨政幹部退出民間融資後,黨政幹部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立即引起了擠兌風潮。

  2008年9月,吉首福大房地産公司部分集資者因無法收回集資款,到州政府告狀,此後的一系列事件使得湘西州政府下決心整頓,“融資活動”最終被定性為非法集資。

  2008年10月2日,包括曾成傑在內的20多家企業的老闆被捕,其公司財産也被查封。最終,曾成傑經法院審判後,被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

  “集資詐騙”的罪與罰

  曾成傑的辯護律師王少光、楊在明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曾成傑案是一起比“吳英案”更為離奇的冤案。

  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其責任要素除了故意外,還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表現為具有不歸還集資款的意圖。

  曾成傑上訴提出“三館公司不存在項目虧損,不存在沒有償還能力”,二審法院湖南高院調查後認為,三館公司的凈資産為-103103.63萬元,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律師還提出,曾成傑被捕前三館公司資産的評估價值達23.8億,遠遠高於負債,而當地政府未按法律規定進行資産評估,就將三館公司的財産低價變賣。

  而法院認為,本案已經進行了司法鑒定評估,對於曾成傑以轉移財産或者挂賬方式設立的企業,當地政府根據處置湘西非法集資案件的需要,採取行政措施處置並無不當。

  王少光認為,曾成傑沒有任何揮霍融資款的行為,也沒有將融資款從事非法活動,而是將全部融資用於湘西州政府的重點工程和形象工程“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和相關的投資經營。因此,曾成傑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只是構成目前充滿爭議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據了解,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最高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自然人犯“集資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曾成傑的辯護律師認為,考慮到湘西政府大力提倡民間融資使民間融資公開化、合法化的特點,對將融資款用於合法經營活動的,特別是完成政府重點工程項目的,完全可以不追究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律責任,更不應該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判處死刑。

  湖南高院在二審判決中認定,曾成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高利率、支付仲介提成費和返點獎勵費為誘餌,用後面的非法集資款歸還前面集資款本息等欺騙方法和手段,不顧後果地進行非法集資,其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曾成傑主觀上始終沒有認罪悔罪表現,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

  民間融資的是與非

  王少光認為,高息借款的責任並不能完全歸責于融資企業,如果可以得到銀行貸款,任何一個企業都不願意花費大量的精力和鉅額成本從民間融資。一個企業既要經營、要完成工程項目,又得不到銀行貸款,其唯一的選擇只有民間借貸。

  中國人民銀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此次事發前的調查報告認為:“民間融資具有不可替代性。一般來説,民間融資具有時效性、週期性、誠實性及風險大的特徵。如果這種具有時效性的某些需求,要靠現在的金融機構來解決,不是條件不具備,就是貸款手續繁雜,需要耐心的長時間等待,有時即便事成,良機已過。而民間融資信息對稱,手續簡便,具有正規金融所不具備的優點。”

  雖説如此,報告也指出,如果始終不納入國家金融體系之內,便很難受到有效監管。“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規保障,容易引發一些社會矛盾和問題;利率偏高,借貸者經濟負擔加重;造成資金體外循環,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效果。”

  此次湘西事件的爆發,便充分顯現了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嚴重後果。

  中國人民銀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在2008年7月下旬公佈的《2008年上半年湘西州經濟金融形勢分析》,也建議改變“沒出事就是民間融資,出事就是非法集資”的觀念:“儘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民間借貸行為……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部門及其職責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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