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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投資款,在虛設平臺上“操作”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網-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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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欒吟之 通訊員 黃檢)購買歐美基金、投資海外股票、進行外匯交易,這樣的境外投資是否很誘人?在昨天黃浦區檢察院召開的查辦金融投資領域犯罪案件情況通報會上,檢察官和金融領域專家表示,高額回報誘餌下很可能隱藏著金融詐騙。騙子在收取客戶投資款後,在虛設的境外交易平臺上“操作”,其“企業化”犯罪手段讓人難以識破。

  “犯罪分子往往緊跟金融市場熱點。”當國內公司出現海外上市潮時,犯罪分子就通過銷售所謂 “海外上市公司”原始股牟取暴利;當證券市場紅火時,則銷售所謂“海外基金”;當有關部門放寬外匯管制、放開黃金交易時,就趁機招攬社會公眾參與境外非法黃金期貨、外匯保證金交易等;當出現私募股權基金熱時,又以私募股權基金名義實施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

  去年,黃浦區檢察院受案10件13人,同比增長900%。其中,有8人具有證券、基金等金融從業背景;31歲至50歲的9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僅2人。他們大多熟悉金融專業知識,利用專業背景忽悠受害者。在一起詐騙案中,張某雇人隨機撥打電話招攬客戶,謊稱購買海外基金能有高額回報,收取客戶投資款後,又騙客戶到“境外交易平臺”下載操作程序、自己註冊進行“交易”。殊不知,所謂的境外交易平臺是張某等人虛設而來,網站上的“基金凈值”數據等全為虛設,目的在於令客戶相信投資款在金融市場中虧損。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還以投資諮詢公司、境外公司辦事處等名義對外經營,還將相關交易平臺設置在境外服務器上,增強犯罪的隱蔽性和迷惑性。有的犯罪分子還租用金融廣場、金融大廈等一些高檔辦公場所,並出具虛假的證明文件或各種獎章、證件,誇大其投資實力。而實際上這些公司既無投資資金、也無經營實業,經營時間比較短,在吸納到一定資金後立即關閉公司另起爐灶。

  在一起日前判決的案件中,張某在黃浦區成立拍賣公司,並夥同其他4人向公眾騙得1.33億元錢“融資炒股”。他們採取用後款償付欠款利息和本金的循環借款方法,虛構“經營規模擴大而急需融資”、“開發本區某知名房産”等事實,以支付遠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為誘餌,造成500余名被害人重大經濟損失。市二中院以集資詐騙、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判處張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財産。其他犯罪嫌疑人也被繩之以法。

  金融領域專家分析,這些境外金融投資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交易平臺大多在境外,投資款也大多通過銀行賬戶或“地下錢莊”被洗錢出境。基於其作案手段隱秘化、智慧化,即使懷疑這類交易平臺是虛擬軟體並有詐騙嫌疑,但由於取證困難,難以追查贓款實際去向,導致案件無法認定為詐騙類犯罪,往往只能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為此,黃浦區檢察院將加強與公安、法院及證監、銀監、保監、人民銀行等機構的協調配合,建立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和案件協調查處機制,形成執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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