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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發文禁止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12種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8日 10: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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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日前,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印發了《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12種行為予以嚴格限制。

  國企負責人須建立誠信檔案

  國企須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並將方案報同級監察部門和行使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各級監察部門會同國資委等定期對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企紀檢、監察和審計等內部監督機構,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對負責人職務消費進行監督,在企業內部建立負責人個人誠信檔案。

  同時,對於違反12條規定的,由紀律監察部門嚴肅追究國企負責人的責任,直至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2種被禁止行為

  (一)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虧損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 

  (二)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

  (三)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

  (四)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

  (五)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七)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

  (八)違反規定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

  (十)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産、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於職務消費支出。

  (十一)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

  專家觀點:向社會公開才最有效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提出,有關部門應逐步加快信息公開的力度,使“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最終實現向社會公開,讓國企負責人面對社會各界的質疑,並藉此切實降低並使自己的職位消費行為更為合理化,這樣才能最終使民主監督達到更高的程度,起到最佳的效果。

  【相關知識】

  職務消費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是指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消費性支出。

  《關於印發的通知》適用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金融企業另行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是指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企業領導班子成員。通知要求,除了職務消費,國有企業還應當加強對負責人年金、住房補助等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

熱詞:

  • 禁止
  • 國企負責人
  • 公款
  • 職務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