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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技推廣法修改進入一審 農技推廣資金將穩定增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7日 06: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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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首次審議了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雲龍在向常委會作關於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表示,為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農業技術推廣法執法檢查報告關於儘快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要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年立法計劃,全國人大農委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擬訂了草案。我國現行農技推廣法1993年頒布實施。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化和現代農業的發展,一些規定已難以適應新形勢需要,亟須修改。

  建立農技推廣資金穩定增長機制,明確國家農技推廣機構公益性定位

  農技推廣保障不足在基層尤為明顯。主要表現在:基層推廣工作經費嚴重缺乏;基層農技推廣機構設施條件差;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科技人員到基層開展農技推廣缺乏政策引導和扶持,基層推廣隊伍老化、結構不合理;對經營性組織開展農技推廣缺乏扶持政策。

  為此,草案規定了五項保障措施。一是建立農技推廣資金穩定增長機制,二是保障基層農技推廣機構工作經費,三是保障農技推廣工作條件,四是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科技人員到基層從事農技推廣,五是各級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各類組織和個人參與農技推廣服務。

  隨著現代農業不斷發展,我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形成“一主多元”的格局。國家農技推廣機構重點承擔公益性農技推廣服務,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發揮人才優勢,積極參與農技推廣並承擔部分公益性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等結合自身特點,開展農技推廣服務。

  草案明確,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公共服務機構,其公益性職責是關鍵農業技術的推廣、動植物疫病及農業災害預防、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等。

  草案強調,確立農業技術推廣的分類管理原則,實行公益性推廣和經營性推廣分類管理。構建多元化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實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國家機構不再從事經營性服務,農技推廣機構新聘專業技術人員需具大專以上學歷

  草案對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經營性推廣服務作出規範。

  草案規定,除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外,其他單位及其科技人員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不再從事經營性推廣服務。國家鼓勵農業技術推廣單位和科技人員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傳播手段,創新推廣方式方法,提高推廣效率;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

  草案對規範農業技術人員上崗資格作了具體規定:新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並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水平考核;對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和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新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可以放寬至中專以上學歷。

  針對不少地方非專業人員進入基層農技推廣隊伍,佔用業務人員編制,影響農技推廣職責有效履行的情況,草案規定:規範人員編制和結構比例。國家農技推廣機構崗位設置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縣、鄉級農技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低於崗位總量的80%,其他農技推廣機構不低於70%。

熱詞:

  • 農技推廣法
  • 一審
  • 農技推廣資金
  • 穩定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