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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關規定,確立國家農技推廣機構的公益性定位,對公益性推廣和經營性推廣進行分類管理。
隨著現代農業不斷發展,我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形成“一主多元”的格局。國家農技推廣機構重點承擔公益性農技推廣服務,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發揮人才優勢,積極參與農技推廣並承擔部分公益性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等結合自身特點,開展農技推廣服務。
草案明確,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公共服務機構,其公益性職責是關鍵農業技術的推廣、動植物疫病及農業災害預防、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農業資源與環境監測、水資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術服務、農業公共信息和培訓教育服務等。
草案明確,除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外,其他單位及其科技人員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不再從事經營性推廣服務。
草案強調,確立農業技術推廣的分類管理原則,實行公益性推廣和經營性推廣分類管理。構建多元化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實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此外,在多元化推廣服務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方面,草案還規定,在“一主多元”推廣體系中,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鼓勵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農業科技示範園區面向社會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引導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成為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的重要力量;鼓勵和支持發展各類群眾性科技組織,發揮其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記者于文靜、余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