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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經適房上市交易八成差價繳納土地收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05: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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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廣州4月18日電 (記者李剛)廣東省廣州市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有了細化的限制措施,並將於近期正式實施。

  近日,廣州市財政局聯合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廣州市住房保障辦,發佈《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規定》,今後廣州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房所獲收益絕大部分將用於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該規定提出,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兩年後方可上市,産權人應按交易評估價格1%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後方可上市,産權人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廣州市現行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自2007年12月18日頒布實施。

  當時已經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産權為有限産權,不得出租、出借,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在市住房保障辦享有優先回購權的前提下,購房人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産權。

  據稱,日前公佈的新規定,只是進一步明確經濟適用房購滿5年後上市交易需補繳土地收益等價款。廣州在經濟適用房可上市等政策上,都是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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