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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經適房滿五年可租售 需要繳納80%土地收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15: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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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趙燕華報道:2007年年底頒布的“經適房購買五年後可上市”的規定即將面臨政策實施期。17日,廣州市財政局與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聯合發佈《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申2007年12月18日及以後簽合同的産權人要按屆時同地段商品房與經適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另外,可不按拿得房産證時間而是以簽訂合同時間為準。

  領房産證兩年可上市

  記者了解到,昨日公佈的《規定》其實是與2007年12月18日頒布實施的原辦法基本一致的。根據當時的明確規定,經濟適用住房産權為有限産權,不得出租、出借,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購得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的,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在市住房保障辦享有優先回購權的前提下,購房人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産權。當時的辦法也同時明確,産權人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上交市財政。而該辦法實施前已售出或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規定執行,即領房産證兩年可上市。

  買賣需繳80%土地收益

  昨日公佈的《規定》則重申,2007年12月18日後新購公有住房及經適房在持有五年後可賣可出租,需繳納80%土地收益,進一步明確了可不按拿得房産證時間而是以簽訂合同時間為準。據悉,該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于2008年年底成功分配了首批經濟適用房,分別位於金沙洲、大塘和同德圍,共2145套,這批房源上市最快也要在2013年年底。廣州市自2008年推出經濟適用房銷售以來,所有房源全部售罄。

  真正監管到位有難度

  對於《規定》的發佈,業內人士認為,“需繳納80%土地收益”這一規定,真正能監管到位是有一定難度的。

  一位地産仲介告訴記者,要是經適房買賣雙方都有心想避稅,就會簽訂陰陽合同避開監管,儘管政府也採取房管局與銀行房貸信息聯動的辦法,貸款額度以備案合同為依據,不過,一次性付款的話,合同上的成交價款就可能有水分了,監管部門也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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