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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規定新購經適房簽合同滿5年後可上市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06: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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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18日及以後簽合同的産權人要按屆時同地段商品房與經適房差價80%繳納土地收益

  本報訊 (記者賴偉行)廣州市經濟適用房上市有了更為明確細化的規定。昨日,廣州市財政局聯合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廣州市住房保障辦發文,發佈《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規定》(簡稱《規定》),明確了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依規定進行出售、交換、出租等上市行為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和收益的分配管理問題。

  《規定》表示,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年後可上市,産權人應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後方可上市,産權人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事實上,按照中央、省的要求,廣州市現行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是在2007年12月18日頒布實施的,當時在規定中已經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産權為有限産權,不得出租、出借,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購得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在市住房保障辦享有優先回購權的前提下,購房人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可以取得完全産權。當時的辦法也指出,産權人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並上交市財政。而該辦法實施前已售出或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規定執行,即領房産證2年可上市。昨日公佈的《規定》只是進一步明確了如果經濟適用房購滿5年後出租,需補繳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廣州在經濟適用房可上市等的政策上都是符合相關國家以及省有關規定的。

  2007年廣州經濟適用房新辦法出臺後,廣州于2008年年底分配成功了首批經濟適用房,分別位於金沙洲、大塘和同德圍,共2145套,這批房源上市最快也要在2013年年底。廣州市自2008年推出經濟適用房銷售以來,所有房源全部售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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