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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經適房啟用“共有産權”模式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3日 08: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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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3月2日舉行的上海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龐元介紹,上海的經濟適用房將採用共有産權,或稱有限産權制度。該運作機制可以有效壓縮通過經適房投資獲利的空間,防止社會公共資源流失,也盡可能減少了尋租的可能。

  五年後經適房可以上市轉讓時,住房保障機構享有優先回購權,並規定住房保障機構和購房人按各自産權份額分配轉讓價款。此外,上海同日還宣佈再次放寬經適房的準入標準。

  按産權份額分配轉讓價款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湯志平在發佈會上介紹,上海市發改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深入調研後共同制訂了《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現正式發佈實施。《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購房人産權份額按照銷售基準價格與周邊房價的比例關係確定,計算公式為:購房人産權份額=銷售基準價格(周邊房價90%)。

  “確定這樣的計算公式,主要考慮到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像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難群體,在計算購房人産權份額時將周邊房價乘以90%,可以適當提高購房人擁有的産權份額,進一步體現政府對住房困難群體的政策傾斜。”湯志平介紹,共有産權機制是上海經適房運作機制的一大亮點。

  龐元介紹説,共有産權機制主要是依據政府在經適房中的各種投入(比如免收的土地出讓金、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其他稅費的減免等等)和購房人購房款的投入所佔的不同比例,設定政府的住房保障機構和購房人不同比例的産權份額,並由雙方在購房時通過購房合同事先加以約定。

  當住房困難家庭的經適房用於自住時,住房保障機構讓渡名下份額的使用權,所以購房人享有完整的房屋使用權,幫助其解決住房的困難。如果五年後經適房可以上市轉讓時,住房保障機構享有優先回購權。而優先回購權來源於共有産權制度,並規定住房保障機構和購房人按各自産權份額分配轉讓價款。

  上海市本批次供應房源的銷售基準價格和産權份額可分為購房人産權份額佔70%、購房人産權份額佔65%和購房人産權份額佔60%等三類。

  “共有産權是上海經適房制度的重要特點。據了解,其他省市有二十多种經適房的運營方式,上海的共有産權、有限産權制度是唯一的。其核心是按照共有産權的方式著重解決經適房使用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問題。”龐元表示。

  再次放寬準入標準

  上海市政府昨日宣佈,再次放寬經濟適用住房的準入標準,加快解決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這次主要放寬了收入和財産準入標準:3人及以上申請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額調整為39600元(相當於月均3300元)、人均財産限額調整為12萬元;2人及以下申請家庭的收入和財産標準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額為43560元、人均財産限額為13.2萬元。而調整前的準入標準是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為2900元、家庭人均財産限額為9萬元。

  “經有關部門分析,上海市住房困難的大齡結婚家庭、青年職工等群體,在逐步放寬準入標準後將成為主要受益對象。” 龐元指出。

  據統計,至今年6月底,上海市達到預售標準可供應的房源約有300多萬平方米、5萬套。目前每區均有3個以上不同價位的房源項目供申購家庭選擇,以就近區域房源為主,兼顧其它方向的房源。(記者 高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