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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刑訴法:強制醫療司法化防止“被不精神病”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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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刑事訴訟法看點

  公開資料顯示,我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人數超過千萬。精神病人犯罪後的處置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將於明年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專門設置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一章。

  “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進行司法化改造非常必要,如此既能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又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多位法律實務界人士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行政強制醫療受質疑

  今年3月中旬,福建省龍海市一名女子將自己尚未滿月的孩子殺害,據稱該女子患間歇性精神病,當時正值發病期。類似的慘劇,近年來時有發生。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

  但現行刑訴法對此並無相應的程序規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告訴記者,在以往實踐中,對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絕大多數經公安機關啟動精神鑒定確認,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簽字後,送到安康醫院等進行強制醫療。

  這種未進入訴訟程序的做法受到了很大質疑:行政化的強制醫療缺乏有效的監督,不僅可能發生有行為能力人借精神病逃避刑罰,也可能造成精神病人因未啟動鑒定而受到刑罰。

  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沈霞坦言,權力不受約束和限制,容易被濫用,再加上啟動強制醫療現行法律無明確程序條件,無統一法律文書,更無經費保障等原因,社會效果不好,因此常州通常以社會救助形式對違法犯罪精神病人進行送醫治療。

  公檢法參與確保公正

  新刑訴法對強制醫療進行了全面司法化改造。明確公安機關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精神病人,寫強制醫療意見書,檢察機關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是否強制醫療的決定。

  “強制醫療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司法化非常必要。”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劉晶説,之前由於沒有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監督業務並未涉及這一領域,現在按照新刑訴法,檢察機關將對強制醫療進行全程監督。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盧濤頗有感觸地説,通過嚴格的審判程序來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強制醫療,並賦予被強制者或其近親屬以相應的救濟措施,讓國家和政府在有效預防社會危害、為精神病人提供有效治療、尊重和保護人權等方面承擔更多責任,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

  在受訪者看來,特別程序中規定了提供法律援助、不服可申請復議、當事人及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等內容,都充分體現了法律對精神病人權益的有力保障。

  司法解釋增強操作性

  強制醫療特別程序雖然獲得了高度評價,但受訪者普遍認為,亟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和法律文件,以增強可操作性。

  “特別程序規定在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前,公安機關可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應明確措施具體包括哪些,否則各地執法尺度將會不一。”沈霞説,新刑訴法也沒有規定精神病鑒定啟動程序,是公安機關啟動,還是當事人親屬、代理人也可申請啟動?

  “強制醫療的前提是該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這是一個較為專業的法醫學問題,因此在具體審理過程中,合議庭組成人員應有精神病方面的專家陪審員參與。”盧濤認為。

  他建議,應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對於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法院也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對於被錯誤鑒定為精神病人並採取強制醫療的,應明確強制醫療期間如何折抵刑期,折抵後超過判決應執行刑期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精神病涉及個人隱私,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盧濤表示。

  強制醫療還需要建立大量的專門醫院,洪道德認為,法律應明確強制醫療機構如何産生,“政府必須承擔起這份責任,應在其主導下,由衛生、民政等部門共同建立一批獨立於執法司法部門之外的專門醫院”。

  本報北京4月11日訊  

  專家點評

  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我認為強制醫療特別程序重點要解決的是“被不精神病”問題,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權益。精神病鑒定的啟動權如果完全掌握在公安、檢察機關手中,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為異常,公安、檢察機關也可能基於其造成的嚴重後果和部分群眾的情緒等原因,不啟動鑒定程序,造成“被不精神病”並最終對其進行刑罰。因此,司法解釋應細化鑒定啟動條件,如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何種特徵時,必須啟動精神病鑒定程序。

  法條鏈結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八十八條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本報記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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