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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監視居住24小時內應通知家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3日 11: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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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陳麗平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都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這兩種強制措施規定了相同的適用條件。

  考慮到監視居住的實際執行情況,新刑訴法將監視居住定位於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並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

  單獨規定監視居住適用條件

  新刑訴法對監視居住規定了單獨的適用條件,適用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屬於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新法還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新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監督。同時明確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懷孕婦女可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是對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制度。

  新刑訴法從以下三個方面進一步完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一是根據實際需要,將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擴大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二是進一步明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准程序;三是增加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上述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執行程序,有利於規範執法,防止罪犯利用這一制度逃避刑罰,從而嚴格這一程序的執行。同時,將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擴大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也體現了人道主義原則。

  為完善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機制,新法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減刑、假釋的建議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這一修改強化了檢察機關對於刑罰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責,有利於執行機關嚴格執法。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新刑訴法還增加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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