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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訴法修正案:隱匿身份偵查不得誘使他人犯罪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12: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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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是偵查機關為追究犯罪,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活動是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也是及時打擊犯罪的重要手段。國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規定,偵查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技術偵查措施沒有作出規定,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則明確規定了相關技術偵查措施。

  重大案件可採取技偵手段

  根據實踐需要,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嚴格規範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一是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偵查人員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信息和事實材料,應當及時銷毀。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二是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三是明確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産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這些規定,為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懲治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手段,同時,防止了有關偵查措施的濫用。

  對偵查措施不服可以申訴

  為了進一步發揮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職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新刑事訴訟法還進一步強化了對偵查措施的監督。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對此,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本報記者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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