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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確流動人口聚居社區原則 過千戶建居委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5: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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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閱讀】

  進入新世紀以來,北京市進入了城鄉一體化、郊區城鎮化的加速發展時期。在新的發展階段,農民拆遷“上樓”、村落整建制轉居、村居民混居、流動人口急劇增加等現象更加普遍,給城鄉基層社會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北京市委、市政府明確提出要加快新建住宅區、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拆遷新建小區、流動人口聚居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組建工作,實現對社區居民的全員管理和無縫隙管理。

  本報北京4月11日電(記者余榮華)今後,在北京,整建制“農轉居”的村,不涉及整體搬遷的,應及時申請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社區化管理;居、村民混居的村,居民戶數超過500戶(含)以上的,可申請設立社區居委會;流動人口聚居區,1000戶以上的,應及時設立社區居委會,可下設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委員會。

  記者獲悉:北京市民政局等部門日前發佈《關於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的指導意見》,對新設立組建居委會的原則、措施和保障政策等予以明確。

  《意見》提出,堅持政府主導,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設立,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提出,報區縣政府批准,並報市民政局備案。具體設置遵循便於加強管理、便於服務居民、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

  按照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新建社區規模一般在1000戶至3000戶之間。城鄉結合部地區,尤其是已部分“農轉居”、居村民混居的村,籌建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規模和管轄範圍可以適當縮減。

  四種類型社區,分類確定居委會組建措施

  《意見》針對不同類型的社區,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組建,確定了不同措施。

  對於整建制“農轉居”的村,不涉及整體搬遷的,應當及時申請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社區化管理;若干整建制“農轉居”的村整體搬遷到新建小區的,要綜合考慮居民戶數等因素,由新建小區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申請成立一個或者若干個社區居民委員會,並適時進行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條件成熟的,可依法撤銷村民委員會。

  對於居、村民混居的村,《意見》規定,城鄉結合部地區,對於部分村民已轉為居民、農居混雜的村,要根據居民居住狀況,及時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居民小組,實現對居民的有效管理和服務。居民戶數超過500戶(含)以上,可申請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居民戶數在500戶以下的,可成立居民小組,納入鄰近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管,或者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直接管理。

  對於新建住宅區,《意見》規定,新建住宅區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具備三個條件:有適度人口規模,擬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新建住宅區規劃入住人口規模在1000—3000戶之間;有居民開始入住;有不低於350平方米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和服務用房。

  對於流動人口聚居區,《意見》要求符合條件的應及時設立居委會。流動人口聚居區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動人口占全體居民20%以上的新建住宅區。《意見》要求各區縣積極探索流動人口在經常居住地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方式方法,鼓勵和引導流動人口參與社區建設和管理,並在治安管理、計劃生育、醫療衛生、子女入學等方面為流動人口提供更加便捷優質的服務。

  全方位保障,查找基層社會管理“空白點”

  北京市要求各區縣把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作為加快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任務來抓,全面查找基層社會管理“空白點”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本區縣的實施方案和工作措施,並在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給予強有力的支持保障。

  為了加強居委會建設的人才隊伍保障,北京市將積極鼓勵和引導持證社會工作者、高校畢業生到新建社區工作。有條件的區縣,可下派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優秀年輕幹部到社區學習鍛鍊、聯絡工作。

  對於居委會的辦公條件,北京市要求新建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和服務用房建築面積不得低於350平方米,要將新建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和服務用房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社區發展相關專項規劃,並與社區其他配套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建設。不符合規定配置標準和要求的居住區規劃將不予批准。

  為支持“全覆蓋”,《意見》還規定,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開辦經費、辦公經費、人員經費、設施建設經費納入區縣財政預算。其中,社區辦公經費按照每年每戶50元標準核撥,主要用於水電氣暖、辦公耗材、辦公電器、辦公傢具和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和服務設施運行維護。社區工作者總體待遇不得低於所在區縣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含教師)、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的待遇水平。

熱詞:

  • 社區居民委員會
  • 意見
  • 流動人口聚居區
  • 社區自治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