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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戶流動人口聚居區將設居委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08: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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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住宅區入住過半應組織居委會選舉;千戶以上的流動人口聚居區和農村拆建新建小區,都須及時組建居委會。

  昨日,市民政局等六部門發佈《關於推進城鄉社區自治組織全覆蓋的指導意見》,對各種新興住宅區組建居委會給出標準,確保在京居民都能享受到便捷高效的社區服務。

  辦公經費每年每戶50元

  《意見》規定,新建社區規模一般應控制在1000戶——3000戶之間。城鄉接合部地區,尤其是已部分農轉居、村(居)民混居的村,籌建社區居委會的,規模和管轄範圍可以適當縮減。

  《意見》還明確,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開辦經費、辦公經費、人員經費、設施建設經費均應納入區縣財政預算。社區辦公經費按照每年每戶50元標準核撥,主要用於水電氣暖及居委會辦公和服務設施運行維護。

  此外,《意見》再次強調,社區工作者總體待遇,不得低於所在區縣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含教師)的待遇水平。

  可增設流動人口服務委

  流動人口聚居區,指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動人口占全體居民20%以上的新建住宅區。1000戶以上的流動人口聚居區,應及時設立社區居委會。居委會下可增設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委員會,加強對流動人口信息的採集更新,在治安管理、計劃生育、醫療衛生等方面為流動人口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同時還有責任鼓勵和引導流動人口參與社區的建設和管理。

  對於1000戶以下的流動人口聚居區,《意見》要求成立居民小組,納入相鄰社區管理;對於流動人口聚居的村,推行村莊社區化管理。

  新小區入住應設居委會

  《意見》明確,新建住宅區居民入住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地區辦事處)應及時申請設立社區居委會。

  新建住宅區成立社區居委會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規劃入住人口規模在1000戶——3000戶之間;二是有居民開始入住;三是有不低於350平方米的居委會辦公和服務用房。

  入住居民超過50%的,應組織社區居委會選舉,規範社區居委會下屬委員會、社區服務站設置,完善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組織體系。意見規定,住宅開發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須積極配合社區居民組建居委會。(記者 魏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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