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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引爭議 專家稱應引入競爭機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08: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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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4月7日消息(記者吳喆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3月31號,國家版權局網站發佈公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其中第四十八條規定:作品使用費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收。對此,不少音樂人擔心:集體管理組織將變得更加強勢,最終攤薄著作權人收益。

  對此,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劉平回應稱:法定許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符合世界立法通例,可以進一步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修改草案”到底是保護了權益,還是攤薄了收益?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條規定“在使用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這意味著:如果旭日陽剛要唱汪峰的歌曲《春天裏》,需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交納使用費,由中國音著協將這筆費用轉交給汪峰方面。

  在中國唱片工作委員會理事、鳥人藝術CEO周亞平看來,第四十八條規定有兩點不妥。第一,使用費需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支付,違背市場規律。

  周亞平:人家的獲酬權強制的給人訂了一個標準,本身私權利進入交易的領域裏的時候必然 是一個市場行為,我的作品有多少錢收入是根據作品的商業價值來確定的,但這裡,都是按照統一的價格給定了。你的收入標準事先就給你制訂了了,而且是行政手段制訂的,而不是市場行為。

  第二,規定由集體管理組織轉交使用費,集體管理組織或將變得更加強勢。

  周亞平:你還得只能向集體管理組織要錢,集體管理組織肯定是最大的受益者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壟斷性越來越強,法條賦予它了很多權利。它甚至把著作權人的權利都拿來了。版權實際上被著作權管理組織給接管了。

  目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著協副總幹事劉平表示:法定許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符合世界立法通例。

  劉平:音著協不是保護唱片公司權益的組織,而是保護廣大原創作者個體著作權益的組織。法定許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不是中國的發明,而是各國的立法通例。因為廣大的使用者無從找到浩如煙海的詞曲作者,與他本人聯絡來支付費用。只能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轉付這個費用。(音著協)轉付這個費用,本身不存在會員和非會員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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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
  • 引爭議
  • 專家稱
  • 應引入競爭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