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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經適房申請細則公佈 不能同時申請三類保障性住房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1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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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3月31日消息:據《新聞晨報》報道,上海第三批共有産權保障房(經濟適用房)申請在長寧、徐匯等區啟動。由於此次共有産權房申請門檻、特別是經濟收入方面的門檻大幅降低,吸引了不少市民諮詢辦理。昨天,市房管局公佈了新版的經適房申請細則,明確申請對象不得同時申請廉租住房、共有産權保障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待其中一種類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完成後,方可申請其他類型保障性住房。

  三種申請不可同時提交

  昨天,市房管局官方網站公佈了《上海市共有産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和售後管理實施細則》,從內容上看,對多個原則問題進行了細化。申請細則明確,申請對象不得同時申請廉租住房、共有産權保障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待其中一種類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完成後,方可申請其他類型保障性住房。戶口在同一住房內的多個家庭需要申請共有産權保障房的,應當先確定一個家庭提出申請,待該家庭的申請審核完成後,其他家庭方可提出申請。

  此外,新版細則還明確了部分戶口年限的計算方式,如外省市在滬學習並因畢業後就業等原因,取得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其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年限自按照本市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正式報入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之日起計算;原為本市農業戶口居民,按照本市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登記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後,其在本市以及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年限可以與農業戶口年限累計計算等。

  本週起,各區縣新一批共有産權房的諮詢和申請都將陸續啟動,需要申請的市民可以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前往所在地的街道受理點申辦或諮詢。

  回購前戶口必須遷出經適房

  記者注意到,新版細則還對共有産權保障房用了很多筆墨在回購問題上。

  按規定,取得共有産權保障房房地産權證滿5年後方可轉讓,如果需要轉讓的,房地産權利人應當向原住房保障機構提交《共有産權保障房轉讓申請審核表》、與經登記記載的同住人共同簽名(單身申請人購房的除外)的書面申請,原《共有産權保障房預(出)售合同》、《房地産權證》、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決定回購的,書面通知房地産權利人,並在書面通知送達後30日內與共有産權保障房房地産權利人簽訂轉讓合同,回購價格由房地産權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機構共同選定的房地産估價機構按照相同地段、相同類型、相同質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場價格確定;原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共有産權保障房預(出)售合同》約定的比例,向房地産權利人支付相應比例的回購款。

  決定不回購的,書面通知房地産權利人可以向他人轉讓,房地産權利人應當按照《共有産權保障房預(出)售合同》約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機構所在區(縣)的財政部門繳納相應比例的轉讓價款後,方可辦理共有産權保障房房地産轉移登記。

  共有産權保障房交原住房保障機構回購前,房地産權利人和同住人應當將戶口遷出共有産權保障房,並結清水、電、氣等公用事業費用和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原住房保障機構在支付回購款前,應當入戶查看房屋狀況。房地産權利人和同住人未結清相關費用的,將從回購款中扣除。

  取得共有産權保障房房地産權證不滿5年,共有産權保障房房地産權利人因全體房地産權利人、同住人離滬或者出國定居,夫妻離婚需將住房變現後分割財産,家庭成員重大疾病、急需資金支付醫療費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請原住房保障機構回購共有産權保障房。

  提供規定的材料後,原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與房地産權利人簽訂房屋轉讓合同。

  [小貼士]

  根據新版的經適房申請細則,申請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對象以及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員等簽名的共有産權保障房申請表。

  (二)申請對象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申請對象的戶口簿等戶籍證明。

  (四)申請對象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應當提交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

  (五)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的《房地産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有關憑證;原住房已被徵收(拆遷)的,應當提交徵收(拆遷)補償安置憑證。

  (六)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1個月前溯1年內的收入證明材料,包括單位證明,失業證明,無業證明,領取各類補助、補貼的證明,領取贍養費、撫(扶)養費的收入説明,房屋出租協議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收入證明材料。

  (七)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1個月末的財産情況證明材料,包括證券對賬單,債券憑證,商業保險合同,車輛登記證書,非居住類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産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等有關憑證,以及《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財産證明材料。存在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1個月末前溯1年內出售、贈與、支取使用較大價值財産情形的,還需要提供有關説明和有效憑證。

  (八)申請對象簽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機構核查其住房和經濟狀況並公示核查結果的書面文件。

  (九)街道(鄉鎮)或者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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