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民政部將下放非公募基金會審批 民間慈善迎春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02: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近日,民政部部長李立國在全國民政會議上表示"將下放非公募基金會的審批權"。消息一齣,立即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非公募基金會是民間慈善的重要力量,進一步發展非公募基金會,是我國社會管理改革的重要方面。如何理解"下放非公募基金會的審批權"這一政策信號?

  釋放更多愛心生産力

  根據基金會中心網公佈的數據,截至2012年3月26日,我國非公募基金會已有1397家,數量上超過1236家的公募基金會,成為慈善公益領域的一支新生力量。

  民政部部長李立國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慈善捐贈規模逐年擴大,與此同時,我國慈善事業發展潛力和社會需求非常大。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楊團認為,如今非公募基金會數量超過了公募基金會,如果將管理登記權限都放在中央和省級民政部門,工作量實在太大。一旦下放權力,非公募基金會能更快捷更方便地登記,這有利於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

  "這是一個積極的政策導向,可以解放更多的愛心生産力,讓民間慈善迎來全新的發展。"北京師範大學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説。

  騰訊公益慈善基金會執行秘書長竇瑞剛認為,審批權的下放可能是通過委託審批的形式,將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批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的註冊,下放到地方民政局;下放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的審批權,到市級甚至縣級民政局審批;逐步在全國取消非公募基金會的主管機構要求。

  竇瑞剛表示,這將有利於改革開放以來先富起來的個人和企業,通過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的形式,將財富用於中國社會發展。沒有大批民間非營利機構的成長,則社會捐贈的慈善資金就沒有出路,要麼被迫轉為政府的稅源,要麼成為堰塞湖,閒置起來。

  社會力量在民間,慈善事業待鬆綁

  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家和個人成立非公募基金會,以民間的力量推動慈善事業,其社會力量越來越大。

  以騰訊公益慈善基金會為例。該基金會自成立以來,騰訊公司捐款3.34億元,另外騰訊公益網的網民捐款7797萬元。這些善款分別投向救災、救助白血病患者、環境保護等方面。

  然而,當前我國在全社會慈善意識培養、慈善法規政策制定、公益慈善組織內部治理、慈善主體培育發展、慈善事業監督管理等方面,還有很大差距,需要繼續發展、完善。

  根據《2011中國慈善捐助報告》,2010年由於重大自然災害較多,社會捐贈繼2008年後再次突破千億,達到1032億元,但這個數字僅佔同年我國GDP的0.26%,這一比例遠低於一些發達國家。

  慈善人士鄧飛認為,非公募基金會可以自主確定公益方向,可以瞄準政府公共服務的"薄弱點"發力,更有針對性地作用於受助群體。

  慈善事業的本質是民間性,目前註冊登記方面的一些障礙制約了慈善事業發展。北京慧靈智障人士服務機構創始人孟維娜説,因為找不到主管部門,像慧靈這樣的組織不得不採用工商登記的辦法,結果她的慈善組織登記成了企業。

  孟維娜指出,一些慈善組織要像企業一樣繳稅,無疑限制了慈善事業的發展。有相當一批慈善組織沒有獲得合法登記,迄今還在"非法"做著公益事業。

  政府與民間互動,法律並良知共治

  2011年,一場由鄧飛等媒體人士發起、旨在改善貧困地區學生營養的"免費午餐"慈善行動獲得了政府回應,國務院隨後決定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王振耀説,這次慈善活動中,政府與社會形成互動,公共政策與社會需求一併發力,共同完成了一項公益計劃。

  "把社會可以做的事,交給社會組織。"王振耀認為,政府部門只有打破桎梏,放開市場,讓各類社會組織在平等條件下競爭,才能讓慈善事業走向廣闊天地。

  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説,下放非公募基金會審批權,應該被看做政府對於民間慈善事業鬆綁的一個舉措,但國內公益慈善環境的改善不可能一蹴而就,還需要其他配套措施,包括登記管理體制的完善、有關扶持政策的落實、合理有效的政府監管等。

  專家建議,要推動慈善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可探討是否適度開徵遺産稅,一方面可以調節社會分配;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導民間財富進入慈善事業。

  還有的專家指出,下放非公募基金會審批權只是激活民間慈善力量的其中一步,現有法律法規對慈善信息公開有原則性的規定,但缺少詳細操作規範和細則,應儘快制定完善相關操作辦法和標準,對慈善信息公開等形成剛性約束力。同時,在監管上,儘快改變"第三方"缺位的現狀。

熱詞:

  • 民政部
  • 非公募基金會
  • 審批
  • 民間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