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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駕傷人保險公司需賠償或將納入法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2日 03: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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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網發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針對實踐中的改裝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醫保外的醫療支出是否應該獲得賠償,酒店代客泊車、機動車陪練、試駕等發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劃分保險公司和相關當事人的責任,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於醉駕、毒駕傷人的情況,保險公司要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當賠

    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償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解讀:東城法院保險專案法官王磊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産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也會列明醉酒、吸毒等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可不予理賠。在實踐中,對於醉酒等情況下造成的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也存在一定爭議。因此,此前,有些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傾向於判決認定保險公司僅承擔墊付責任,墊付責任以外的不予賠償。

    王磊説,保險公司承擔的墊付搶救費用是1萬元,而交強險的最高賠償限額是12.2萬元,該條款有利於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權利。但他認為,徵求意見稿中的賠償責任限額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例》規定中的墊付搶救責任不太一致,有待於進一步明確,比如這個賠償責任限額是否包括傷殘賠償金。

  在交強險範圍內獲賠

    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以及影響保險費增加情形的,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請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王磊稱,此前在審理改裝車、加裝車的事故理賠案件時,保險公司將其視為免責情形。這個條款明確規定這種情形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這個條款將機動車改裝、加裝等與保險風險聯絡更加合理。

  出事故可減輕責任

    條款:免費搭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被搭乘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搭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被搭乘方的責任。

    解讀:王磊法官説,條款明確機動車駕駛員免費載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損害的,如駕駛員有過錯,應當賠償但可適當減輕責任。搭車人有過錯的,應減輕駕駛員的責任。這個條款實際上是對免費搭車行為的鼓勵。比如,在社會生活中,司機會經常遇到路邊受傷或需要幫助的搭車人,這個條款的規定鼓勵司機見義勇為免費搭乘,有利於社會關係的調整。

  可依公平原則定責

    條款方案一:兩輛或兩輛以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根據各侵權人的過錯和原因力等因素能夠合理分開各自造成的損害,由各賠償義務人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能合理分開各自造成的損害的,應區分不同情況,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責任。

    方案二:兩輛或兩輛以上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侵權人的過錯和原因力等因素,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的規定。

    解讀:王磊法官説,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是二人以上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涉及到兩輛或兩輛以上的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責任劃分上,對比這兩個方案,區別在於是否適用公平原則。在沒有優勢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可依據公平原則來明確責任如何承擔。

  管理方無責可不賠

    條款: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進入高速公路引發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單位已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義務,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大興法院法官趙玉東稱,此前有關行人進入高速造成自身損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相關法律並不明確。法院在審理中,一般是按照侵權責任的過錯原則來劃分責任。該條款規定明確,有利於統一裁判標準。

  特別條款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合併審理

    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賠償義務人和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已經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且賠償權利人無異議的除外。

    機動車一方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權利人或賠償義務人的請求,將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的除外:(一)被保險人已向保險人提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但保險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的;(二)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作出的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有異議的;(三)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核定的賠償保險金數額有異議的。

    解讀:王磊解釋説,這個條款是一大進步,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合併審理,一次性解決問題。目前法院的審理模式是,交通事故涉及到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案件,放在民事審判庭審理;機動車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由商事審判庭審理。因此,徵求意見稿明確可將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列為共同被告,這個條款跨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有利於更充分地保障受害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權利,同時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

  不唯“交通事故認定書”定責任

    條款:法院應在綜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鑒定結論、勘查筆錄、影像數據及其他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認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

    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確認其證明力。

    解讀: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説,該條款進一步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問題,且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與鑒定結論、影像數據等其他證據具有同等地位,可以避免唯“交通事故認定書”論的問題。

    下列情形,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酒店、賓館等服務場所提供泊車、代駕等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提供服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提供試駕服務一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的受訓人員在培訓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陪練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陪練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文字來源:京華時報)

熱詞:

  • 保險公司
  • 賠償限額
  • 發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