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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代位求償獲法院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1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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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日報訊(通訊員羅文勇)麥某駕駛貨車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車輛已向保險公司購買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但被保險人卻怠于行使保險權利,致麥某家屬得不到應有的賠償,麥某家屬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近日,保險公司被判賠償麥某家屬51690.14元。

  2010年10月1日,麥某駕駛粵R號重型廂式貨車由東往西沿廣州北二環高速公路行駛,當車行至北二環高速公路西行3公里處,與陳某駕駛的粵Y號重型半挂牽引湘E號挂車發生碰撞,造成麥某當場死亡等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為,麥某沒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駕駛車輛,且車輛制動不合格,致粵R號重型廂式貨車車頭碰撞湘E號挂車尾部,應負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2010年11月15日,陳某與麥某家屬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確認事故死者麥某的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99239.26元,由陳某一次性賠付麥某家屬270000元(包括交通強制保險死亡賠償責任限額220000元和交強險除外的30%責任額50000元),其後,陳某向麥某家屬賠付了該270000元。因麥某駕駛粵R號重型廂式貨車在保險公司購買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保險金額為190000元/座,因被保險人郭某怠于行使保險權利,麥某家屬遂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辯稱:麥某家屬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由另一肇事方陳某賠償,賠償金額已超過實際損失,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付責任。

  麥某家屬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是基於人身為標的的險種,人身是無價的,保險公司應按約定的保險金額190000元進行賠付。

  法院認為:麥某家屬因案外人郭某怠于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麥某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有權提起代位權訴訟。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屬於財産性保險,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人賠付範圍是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涉案交通事故造成麥某家屬合法實際損失共293843.06元。該費用減除陳某車輛交強險賠付220000元外,尚有73843.06元應按事故責任比例由事故責任方承擔,其中麥某應承擔責任51690.14元,該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190000元範圍內予以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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